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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东支付股权价款时扣除了公司欠自己的货款,这样抵销谁的债务?

先画清三方之间各自欠什么钱

股权转让中,买方应向出让股东支付价款,公司则可能欠买方货款。即便出让股东控制公司,也不能把公司债务自动当作股东个人欠款。公司、股东和买方是不同主体,买方拿公司欠自己的货款抵扣应付股东的价款,首先会遇到债权债务不在同一双方之间的问题。

民法典关于抵销的规定以当事人互负债务等条件为基础。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出让股东曾参与采购,都不能单独证明其愿意个人承担公司的货款。公司财务在账上作一笔扣减,也不能当然消灭股东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

三方同意可以安排,但不能只靠一句话

若希望用公司应付款解决股权价款,应根据真实目的设计明确的三方结算。可能涉及债权转让、债务承担、代为付款或其他安排,各有不同通知、同意及效力要求,不能把所有路径笼统写成抵销。尤其债务由谁承担、公司原债是否消灭,需要三方说清。

协议应列出货款合同、金额、到期情况、争议和担保,并明确折抵股权价款的具体数额、日期以及不足部分如何支付。如果公司对货款质量、退货或金额有异议,未经核实就将全部票面额作为确定债权,后续很可能出现两边都认为对方尚未付款。

警惕由公司替股东承担个人交易成本

如果实际安排变成公司拿资产支付股东出售股权的个人价款,还须评估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是否经过必要决策,不能只因股东签字就认定公司处分完全合法。公司债务真实存在,也不意味着各种冲账方式都可以忽略资本与资产独立要求。

股权转让文件、公司供货账和银行付款用途要相互一致。若一份写已现金付清,另一份又称折抵货款,发生争议时会影响对履行事实的判断。不要为了办登记方便签虚假的收款确认;转让登记完成也不代表价款实际结清。

先确定付款路径,再办理结算

渝中交易参与方可以用三栏表列买方对股东、公司对买方、公司对股东的关系,逐一确认谁同意了什么。律师核对应关注主体、授权和原始债权真实性,而非只核总额是否相等。无法取得公司合法确认时,通常应先按原转让合同履行或依法处理争议,不能由买方单方面把公司债权填进个人价款抵扣栏。

公司既有债权人的担保、查封或执行安排也可能限制处分。协议不能写成只要登记完成就无需再核实债权真伪,必要时对争议货款设置独立结算与追索机制。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