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可以转股,不等于发行人可以替持有人作选择
公司到还本付息的时候发来通知,称债券本来就可以转换股票,因此不再付款,直接给持有人登记股份。持有人没有提交转股申请,这种单方安排不能仅凭“可转换”三个字获得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按转换办法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享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先判断选择权由谁实际行使,再核对债券是否到期,比只争论股票现在值多少钱更关键。
先确认拿到的是哪一种债权文件
普通借款合同写了“以后可以协商入股”,与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不相同。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决策及转换办法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还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应取到募集办法、发行决议、债券记载、持有人名册或者登记结算凭证,核对发行主体、债券批次、实际持有数量和受让时间。只收到业务人员的入股宣传材料,不能直接推定已经取得某项债券或股份。
债券曾经转让的,还要查清提出请求时由谁持有以及有无有效处分。原购买人的付款记录可以说明资金来源,却未必能代替当前权利人的登记和转让材料。确认身份的目的,是让转股申请、收款请求和最终结算对应同一笔尚未消灭的债权,避免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提出冲突指令。
转股期限和操作办法需要核对,沉默不是当然同意
转股价格、适用期间、申请方式和换股数量,应回到具体转换办法及适用规则核实。持有人已经作出有效申请的,后续公司拖延换股,与持有人从未同意而公司擅自登记,是两类争议。不能一面坚持有效转股已经完成,一面又把同一部分债券本金作为未转换债权全额索取。
收到“逾期不回复视为转股”的通知时,应保存通知原件、完整募集文件和既往往来,及时明确是否申请以及有何异议。对于公司提出的特殊强制转换依据,要核到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和适用条件;公司内部决定或一封临时通知本身,不能代替法律对选择权例外的规定。也不要把股东会批准发行这一事项,直接理解为每名持有人已经作出个人转股意思表示。
选择不转股,仍须按债券本身核算到期权利
持有人不愿转股,并不因此立即取得尚未到期全部本金的清偿请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界定公司债券,第一百九十五条要求公开发行的募集办法载明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是否已到期、是否存在有效提前赎回或回售安排、已支付哪些款项,需要分别核算,不能把拒绝转股和提前清偿混为一谈。
对合法赎回、回售或者其他安排,也应依各自条件判断,不能一概说持有人可以无限期维持原状态。若已进入依法处理债务的特别程序,还应适用相应规定。选择权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发行人的资产充足、债券一定全额兑付,更不意味着未经核对即可要求关联公司或者管理人员共同还款。
把异议和请求写成可以落实的处理清单
处理时可把材料分成四组:发行及转换办法、当前持有证明、实际选择和申请记录、本息到期及已收款明细。对公司擅自处理的,书面要求说明登记依据、转换数量、实施日期和适用条款,并提出与实际状态对应的更正或履行请求。对确已到期未兑付的,则列清未清偿本金、适用利息、付款期限和收款主体,不以一张“准备入股”的草表替代结算。
公开发行债券还应查受托管理安排,向受托管理人提交上述材料,核对其可以办理的受领清偿、债权保全或者相关诉讼事项。需要委托律师时,先确定争议究竟是未经同意转股、有效申请后未换股,还是到期不兑付,再围绕相应请求审查证据和争议解决条款,避免把不同权利全部写成笼统的“退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