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视频股东会通知却始终进不去,不能简单认定公司没有召开会议,也不能因通知已经发出就认定程序必然合法。处理重点是保留真实参会尝试、及时要求恢复参与,并查明障碍是否影响表达意见和表决。会议结束后,还要核对决议和表决记录,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救济方式。
进不去时,先做可以留下时间的动作
保存原会议通知及附件,记录账号、会议号、密码、链接有效期和约定开始时间。用截图或录屏保留具体报错、等待主持人放行、反复被移出等情况,尽量使设备时间、操作过程与通知能够对应。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材料应限定使用,不能为了证明自己被排除而把完整会议资料公开传播。
同时通过公司已使用的联系渠道告知主持人或召集人:自己正在尝试参会、遇到什么障碍、希望提供何种替代方式。可提出重发有效链接、电话接入、暂缓相关议题或安排必要的重新表决。只在事后说“那天网络不好”,却没有任何即时反馈,往往不利于说明公司是否有机会补救。
公司故意排除和个人设备故障,需要不同证据
若其他股东均可进入,唯独某账号未被批准,或者进入后被反复移出,应申请保存会议后台的授权、进入退出及主持操作记录。若自己使用过期软件、错误账号,或在临近结束时才打开会议,也应如实记录。不能把所有技术问题都归咎于召集人;公司已经提供合理可用的替代方式而股东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也可能影响程序瑕疵的判断。
渝中公司向异地股东组织远程会议,最好在会前提供必要测试方式、明确身份核验和表决规则。公司法允许依规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但还需核对章程是否有其他规定。视频会议的合法性并不只取决于“有没有摄像头”,更涉及参与机会、议程通知、表决权计算和记录可核验程度。
会后拿到决议,再判断是哪一种问题
要求查阅会议记录、出席名单、表决结果以及与争议有关的电子记录。如果本人没有成功进入,却被记为出席并赞成,应及时书面指出。不能只要求把姓名删掉而忽略该票是否影响表决门槛,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持股比例小就放弃核对参与权是否被不当限制。
会议召集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可能涉及撤销决议;根本没有召开会议、没有表决或人数和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要求,则可能涉及决议不成立;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可能涉及无效。不同请求的条件与期限不同。轻微且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程序瑕疵,也不能当然作为撤销理由。
不要等内部答复耗尽法定期限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请求撤销决议的期限,通常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六十日;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另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计算及最长期间限制。已经收到通知但无法入会的情形,不能未经分析就自行套用“未被通知”的较后起算方式。向公司发异议函或继续协商,不应被误认为必然延长该期限。
准备法律咨询材料时,按通知、测试、参会尝试、求助、公司回应、决议取得的顺序排列。先把受阻过程还原,再讨论决议结果,才能避免把可以及时纠正的系统问题拖成难以举证的股东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