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董事在外经营同类业务,大股东口头同意就够了吗?

董事自己经营一家同类公司,称大股东早已口头同意,就一定符合要求吗?不能只核对“有人知情”。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设置了报告和按照章程经有权机关决议通过的要求。大股东个人态度、公司有效决议和实际经营范围,是三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先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上的同类经营

不能只因为两家企业营业执照都有“技术服务”就认定实质竞争,也不能仅以登记用词不同就排除竞争。应结合实际产品、客户、交易机会和经营活动判断。本人在另一家公司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帮助他人承接业务,与单纯被动持有少量股权,也不能不加分析地等同。

同时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与任职期间。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与董事、高管对公司的法定义务,有不同的规则来源。没有签过员工竞业协议,不当然意味着董事可以自由利用任职公司的资源开展同业业务。

报告内容应使公司能够判断利益冲突

报告应说明外部企业、本人角色、拟经营的业务、与本公司业务的交叉及可能使用的资源等。只说“外面有点投资”,而隐瞒实际控制竞争公司、承接本公司客户等重要事实,不能简单视为已经充分报告。审批同意的范围也要具体,不能将对某一项目的同意解释成永久不限范围授权。

渝中企业核查时,可先对照章程明确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定,再保存通知、报告、会议材料和表决记录。章程规定、决议程序和法律强制要求应共同审查,不能仅靠董事本人补写一张“情况说明”完成追认。

关联董事不能用自己的票批准自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就相关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这里的程序要求,不能被“我们关系好”“最大股东已经点头”取代。

即使大股东拥有足够表决权,也仍应核对其表达是否构成依法有效的公司决策、是否满足适用的程序和文件要求。一人公司或依法采用书面决定的情形,应按具体制度审查,不能把所有口头同意统一视为有效或无效。

得到同意,也不是对其他侵害的免责

同业经营获准,不等于可以侵占公司财产、擅自披露秘密或抢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涉及客户、人员、设备和数据使用的,应明确合法安排。若违反法定义务取得收入或造成损失,可能涉及收入归公司所有、赔偿等责任,具体范围需结合事实证明。

发现问题后,先保存任职、报告决议、交易和资金资料,依法确定由公司还是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请求,避免把公司损失直接当成某个股东的个人收入。本文与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不同,也不把所有对外投资都认定为违法;核心是用真实业务和合法决策证明利益冲突如何被处理。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