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销售两江游船票,需要告诉游客乘哪艘船,可能会使用已经被他人注册的文字。是否侵权,不能只比对页面有没有出现同样的字,还要结合其用途、表现形式、权利基础和是否造成来源混淆判断。
渝中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件中,旅行社使用相关游船名称说明实际服务信息,法院结合注册人的行为与在先使用情况,认定不构成侵权并驳回请求。该案不代表任何商家都可以随意使用船名作为自己的品牌。
先固定被指侵权页面,而不是只保存一句标题
同一个名称放在行程说明、店铺名称、主图标志或“官方授权”宣传中,传递的信息可能不同。应保存争议时的完整页面,包括经营者名称、字体突出程度、图片、服务说明、购买入口和链接时间,必要时采用合法的证据保全方式。
事后修改页面可以减少继续争议,但应如实保留历史版本及修改时间,不能以新版截图否认旧页面曾经存在的内容。仅有平台自动生成的商品名称,也应核对经营者是否采用、修改或用于对外交易,不能一概推给平台。
真实服务关系,是说明性使用的重要背景
准备票务供应合同、订单、出票记录和实际承运信息,可以说明名称对应哪项真实服务。页面若只是准确告知游客乘船信息,与把他人标识用作自有商业身份不同。没有实际授权时,不应标注总代理、独家或官方指定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船名是否已长期使用、公众怎样理解、注册人是否明知在先事实,也可能影响判断。但每项事实都要有来源,例如早期运营资料、公开介绍和实际交易记录。不能只凭“这个名字大家都知道”,就推定注册人的全部权利都不受保护。
收到索赔函后,核对权利与行为两条线
权利方面应核对注册号、权利人、核定类别、有效状态及许可关系;行为方面核对被指控的具体页面、使用时间和交易内容。对方主张的每一个商标、每一项行为不一定相同,应分别分析,不宜用一份笼统答复代替全部审查。
认为存在权利滥用,也需要围绕注册与使用经过、行业认知和诉讼行为提出证据。商标注册效力争议与侵权诉讼抗辩有不同处理路径,提交无效请求并不当然使正在进行的案件自动停止。应根据已经收到的程序文书及时办理。
现行规则与新法施行日期也要分清
截至本文核对日,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已公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把尚未生效的条文号当作当前案件的直接依据。2019年修正文本中已有正当使用相关规则;具体争议仍应结合行为时间和适用规范分析。
对售票经营者,更实际的预防措施是准确说明自身身份、真实票务来源与游船信息,定期核查宣传内容。律师审查可以围绕被诉页面、权利文件和历史材料确定答辩及整改范围,不宜承诺引用本案就一定免责。即使某次诉讼被驳回,也不代表以后改变使用方式仍当然合法。
依据与延伸阅读
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9月24日。本文为一般法律分析,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证据与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