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债务到期,而不是只看发票日期
债权人应证明基础债权及履行期限,例如合同、交付验收、对账、结算和生效裁判。发票已经开具不一定代表全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债务有争议的,也不能跳过对公司本身应否付款的审查。先把到期本金、利息及其他请求分项列清,避免加速出资请求建立在不确定账目上。
公司只是短期迟付,和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层面存在差异。可依法收集履行催告、账户或资产线索、执行记录、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某一笔款项逾期或某一次电话拒接,不能替代对清偿能力的完整判断。
认缴未缴的余额,需要查章程和实际出资
查企业登记、公示信息与历次章程,列出股东姓名、认缴额、出资方式、约定日期及变更经过。公示的实缴数据需要与银行流水、财产交付、评估或权属转移材料核对;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可能是借款或交易款,并不当然都是出资。
非货币出资更要核对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完成应有权属转移以及价值问题。股权已经转让的,应另行审查转让时间、出资期限、受让人履行及公司法第88条等规则,不能把现股东和历任股东笼统列为承担同一种责任的主体。
提前出资不等于突破全部有限责任
第54条处理的是原本未到期的认缴义务提前履行。比如某股东认缴100万元、已实际缴纳70万元,应先审查剩余30万元及其履行情况;不能仅据该条让其为公司300万元欠款承担不受限责任。具体诉讼请求、责任承担方式及受偿范围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适用规则确定。
人格混同、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股东担保等,属于不同责任依据。如果还有这些事实,应分别列明而非混写成“法人和股东都要还”。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也不当然产生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诉讼请求与执行追加不是同一件事
公司与债权人均可在法定条件下提出提前出资要求,但请求缴纳出资、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申请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涉及不同的请求基础与程序条件。不能承诺拿到公司败诉判决后,就一定能直接在执行阶段把全部未届期股东追加进来。
准备诉讼时,可将证据分为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股东认缴未缴三组;涉及保全应核对具体财产线索、担保要求及错误保全风险。在渝中有经营活动,不代表相关诉讼必然由渝中法院管辖,应按被告住所、争议性质、管辖约定及法定规则确定。
存量公司和较早发生的事实不能忽略时间
2023年修订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成立、认缴约定、债务形成与到期、股权变动、主张加速到期的时间应逐项整理;跨越新旧法的事项,还需审查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则和存量公司过渡安排。不能把“新法有五年出资要求”误写成所有旧公司、所有股东在同一天统一到期。
股东收到诉状或催缴要求后,应如实提交出资和公司清偿材料,不能临时倒签出资凭证、虚构交易或转移资产。债权人也应把可执行财产与法律责任区别考虑:某项请求有依据,不等于已有足够财产能够清偿。
常见问题
一定要公司先进入破产才能适用第54条吗?
该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没有将已经宣告破产写成统一前提。但具体事实是否达到适用条件仍需举证,不能由债权人单方面宣布。
章程写着2035年出资就绝对不用提前缴吗?
不一定。约定期限不能排除依法成立的加速到期要求,还需核对相关出资期限调整和过渡规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54、88、266条;涉及跨期事实时另行核对时间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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