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失实统计数据取得荣誉或物质利益,后来把报表改回真实数,是否就能继续保留已经兑现的奖励?《统计法》第十二条禁止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第四十八条又对取消荣誉、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相应晋升作出规定。纠正数据解决了一个环节,并不自然保住由虚假资料取得的结果。
数据怎样虚假,与利益怎样取得要相互对应
先核哪些资料不实,是真实口径差异、计算错误,还是编造、篡改、要求他人编造;再核申报荣誉、奖励或者晋升时使用了什么资料,以及这些资料与作出决定有何关系。某个指标后来下调,不必然证明所有荣誉都属于骗取;反过来,也不能只说最终还有其他业绩便抹去虚假资料的作用。
应保留原报送、申报材料、审核依据、决定和兑现记录。不能为避免追缴而只留更正后版本,或者把当初作为核心证明的材料事后描述成无关附件。实际行为、资料流转与利益取得需要可以核查。
第四十八条安排了不同层面的处理
该条针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行为,除对编造或者要求编造资料依法追究责任外,还规定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荣誉、追缴物质利益、撤销相应晋升。
因此,是否已因数据行为受到其他处理,与不当取得的利益是否需要处置,不是简单择一。企业也不能自行认为已经交过一笔罚款,便当然抵销所有奖励返还;反过来,追回利益不等于已经完成对全部人员责任的认定。
主动更正应真实,后续意见应具体
发现问题后,核实事实、依法纠正并配合调查,有助于准确处理,但不能承诺更正即免除所有责任或者一定保留荣誉。应说明原数据、真实数、形成原因、影响范围、发现时间和已经采取的纠正措施,不以重新包装申报项目替代实际纠正。
对拟追缴的利益范围有异议,可对应具体决定、付款项目与虚假资料的关联提出材料;不应把正常合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不加区分一并写成违法所得,也不能通过关联主体转账、隐匿凭证逃避依法处理。正式决定的机关、依据、理由与救济,应按收到的具体文书核对。
云阳经营主体如涉及此类申报,可分别建立统计资料、荣誉奖励与实际款项三份相互对应的目录,识别由谁提供、谁审核、谁决定、谁实际受益。本文不预设任何企业已经骗取奖励,也不提供绕开核查的方法。结果应是查明真实获益链及依法应纠正的范围,而不是用一份已改正说明把所有后续处理盖过去。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https://www.stats.gov.cn/gk/tjfg/tjfl/202410/t20241010_1956870.html)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