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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开挖、有积水的地块,都不属于湿地保护法的湿地吗

经营者计划把一处人工开挖的积水地块改为堆场,认为不是天然湖泊便不受湿地保护规则约束。另一方则认为只要地面有水,都应直接认定为湿地。两种判断都省略了《湿地保护法》第二条中的完整条件,单看人工开挖、现场积水或者土地归谁,不能代替适用对象核查。

人工形成,不是统一排除标准

第二条将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和水域纳入湿地定义,并列明相应海域范围。因此,人工形成与可能属于湿地并不矛盾;一张施工旧照片证明曾经开挖,也不能单独推出今天可以自由填埋。

但该条同时排除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应核地块真实类型、形成与使用状况、生态功能及相关调查资料,不能将所有人工景观水体都说成养殖塘,也不能仅因有人偶尔放鱼,就把全部水域改称依法排除的养殖水域。本文不凭照片替专业调查作最终分类。

当天没水,与全年生态状态不同

季节性积水也是定义中的一种情形。一次枯水期查看、抽水后的照片或某张低水位影像,不能完整反映地块的水文周期和生态条件。反过来,雨后临时积水的普通场地,也不因为拍到水面便自动满足全部法定条件。

可收集不同季节的合法影像、水位变化、植被与生境资料、原用途和实际管理记录,核对调查评价结果及现有范围图。需要技术判断时,应由适当专业主体分析;不能由施工方自行写一份没有生态功能的说明,就作为已经排除保护要求的结论。

不在国家重要名录,不等于不属于湿地

第十四条区分国家重要、省级重要与一般湿地,并规定相应名录及范围。没有出现在某份国家重要湿地名单中,不能直接推出不受本法约束;需要继续核省级和一般湿地资料以及具体范围。

第十八条要求涉及湿地的自然资源权属登记记载坐标、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权属文件、名录图与现场资料不一致时,应向有职责的机关提出具体核对事项,不选择最有利的一张图便自行施工,也不把私法租赁合同当作占用审批。

云阳有沿江生产经营和农业项目的主体,可先把地块坐标、拟实施的填挖或堆放行为及上述资料整理给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职责部门核查。应依实际职责和正式公开渠道办理,不假设一个窗口能够替代全部手续。确认属于湿地后,再核占用、利用和生态保护要求;即使依法不属于本法所称湿地,也不当然免除河道、防洪、土地等其他适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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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