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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交统计报表,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还需要单独答复吗

企业统计报表已经显示提交成功,后来又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财务人员认为数据都在系统里,可以不再回复。提交报表与答复依法发出的检查查询书,是不同环节的义务。《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允许有权统计机构就有关事项发出查询书,第四十四条又将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列为应当处理的行为。

报送成功,不代表疑点已经解释

报表反映某一统计期间的填报结果,查询书可能要求说明口径差异、计算来源、项目归属或补充证明。应先看查询的具体事项,而不能只把原报表截图再发一次,或者认为机关能够下载报表便已获得全部解释。

查询书也不能因为名称正式便无限扩大范围。企业应核发出机关、查询对象、涉及的统计事项、要求答复的内容和接收渠道,发现无法对应本企业或者事项表述不清,应及时具体说明并请求核实,不能用一句不清楚便搁置全部内容。

将问题、说明和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可按查询序号列明所问指标、原报送数、采用口径、基础记录及需要解释的差异。营业收入与某统计指标不完全相同,不必为使数字表面相等反向修改真实会计记录;应说明差异形成的真实原因,让核查人员能够从资料走到结论。

对暂缺材料,写清缺少什么、现有哪些可核记录、已采取什么查找措施,并依法沟通补充安排。申请补充时间不等于已被同意延期,应保留实际答复;不能等所有资料都齐全后,才第一次告知已经超过原要求的期限。

答复不等于承认查询中的所有判断

企业可以对提问中的前提提出有依据的异议,附合同、业务记录或计算说明。比如查询将某项款项全部作为本期收入,企业认为应按调查制度另行归类,可说明具体项目和依据,而非只回复全部无误。

第三十九条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并禁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应材料。不能为避免责任补造原始凭证,也不能把拒交真实材料包装成保留申辩权。对保密信息可标明性质并要求依法保护,不公开散发完整经营底表。

留住一条能还原处理过程的记录

保存查询书完整版本、收到时间、内部核对、正式答复、附件目录及机关接收凭据。通过线上渠道报送时,应核提交结果是否真正对应本次查询,不能把普通报表的旧成功页面当作查询书已经收件。

对云阳企业而言,应通过实际发出机关公布的渠道核对事项,不能假定所有统计问题都由同一个窗口处理。第四十四条中的主体、行为及责任还需结合实际认定;补交说明有助于查明事实,但不保证已经发生的拒答或失实答复当然免于处理。最终应形成逐问可查的答复,而不是一份笼统的已经交过。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https://www.stats.gov.cn/gk/tjfg/tjfl/202410/t20241010_1956870.html)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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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