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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上门,企业能把调查工作证和监督检查执法证混为一谈吗

企业接待统计人员时,看到一张工作证便把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全部交出,或者反过来要求每一次统计调查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到场,都可能把程序弄混。《统计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调查与监督检查的身份要求,先识别正在实施的活动,才能知道应核哪种凭证。

先问本次要做什么,而不是只数到场人数

第三十三条针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规定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同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八条则针对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列明查询、调取材料、进入业务场所及数据处理系统核对等措施,并要求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执法证件。不能只把工作证上的单位名称读一遍,就认为已经满足后者全部程序。

对普通调查也不能随意增加拒绝条件

法律未在第三十三条复制监督检查的全部人员要求。企业不能只因一次普通调查由一名统计人员联系,便不问事项和凭证直接宣布永远拒报;同样,来人也不能把实质上的执法核查改称日常沟通,以此回避应当遵守的检查程序。

应核实际组织机关、项目或检查事项、所需材料、活动性质和接收渠道。发通知的部门、现场人员与最终收件单位不完全相同时,要求说明相互关系,不能凭私人名片、协会会员证或自称领导安排,就把资料交给身份不明的人。

具体提出异议,保存真实资料

可以在接待记录中写明来人姓名、单位、出示的凭证、本次要求及企业提出的疑问,通过机关公开正式联系方式核实。不要把整份证件或者员工个人资料公开到群里求辨认,也不能在等候核实期间删除原始记录、转移台账或让员工统一改口。

程序核实后,合法统计调查仍应按第八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所需资料。认为某次检查程序存在问题,与报表数字能否失实是两回事;配合提供真实材料,也不表示企业接受所有后续处理结论。

云阳经营主体可将普通报送、数据核查和违法调查分别建档,记录凭证、事项、交接及后续通知。适用的是全国统计法律,不因区县名称而多一项统一免查权。办理前从国家统计局或者重庆统计部门公开渠道核对具体组织单位,避免把工作证和执法证的区别变成长期拒绝真实报送的借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https://www.stats.gov.cn/gk/tjfg/tjfl/202410/t20241010_1956870.html)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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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