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后提出反诉,法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费用不是简单把两边金额相加,再由原告统一交一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对这种情形规定,对获准合并审理的反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相关请求,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也有相应规则。判断优惠是否适用,关键在请求性质与法院的合并决定。
先分反驳原告与提出独立请求
被告说已经付款、原告计算重复,通常是在反驳本诉;被告另行请求原告返还价款或赔偿损失,才可能涉及反诉。不能给答辩状加一个反诉标题,就认为已经产生反诉案件及收费义务。是否符合反诉的关联、主体和管辖等要求,仍须依法审查。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同于普通证人或者仅协助说明事实的人。第三人须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不能因为到庭作证或被通知参加诉讼,就推定适用分别收费的规定。
减半以相关请求获决定合并为条件
第十八条要求反诉或第三人的独立请求与本诉有关,且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双方私下认为一起解决方便,或者同一天向同一法院递交材料,都不等于已有合并决定。应核实受理通知、缴费通知以及法院对合并审理的实际安排。
符合条件的反诉,应按反诉请求适用的收费标准减半交纳;第三人的相关独立请求也分别核算。本诉仍需依其程序和结案方式等适用规则判断,不能只因与反诉合并,就当然将本诉也减半。更不是把双方请求抵销后只对净差额收费。本诉数额小于反诉,也不能直接认定本诉原告无需交费;两边请求是否最终得到支持,是另一层问题。
预交人和最终负担人分开确认
按照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原则上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法需要交费的,由被告预交。两份通知应分别核对当事人、请求金额、减半依据与付款凭证,避免一方的交费被误记到另一项请求。
预交并不等于最终只能自己承担。判决或其他结案文书如何确定费用负担,应按实际决定核对。不能只凭谁先付款,就在实体争议尚未处理时向对方要求立即全额偿还,也不能把法院受理费与双方律师代理费合成一笔。
另案起诉不能照搬合并减半
法院未将请求作为反诉合并,而需另案起诉的,不能仅凭两案背景相同就套用第十八条。另案可能适用其他法定收费规则,但应按该案的程序和缴费通知判断,不自行少付后等待法院猜测理由。
如果缴费通知未体现已确认的合并情况,可提交本诉、反诉请求书及相关通知,说明哪一项金额或减半规则需要核实。沟通期间仍应注意缴费通知的期限;提出询问本身不意味着期限自动停止。
云阳当事人可以先整理两份费用依据
准备一份本诉请求及其收费基数、一份反诉或独立请求及其收费基数,再列明法院决定合并的材料。按照通知中的正式渠道核对,保存实际支付结果,不向对方个人账户支付所谓法院受理费。
这里适用全国统一的费用规则,没有因文章面向云阳就产生额外地方折扣。可执行的结果应是一份能对应两项请求的缴费核对表,而不是一句双方金额相抵后案件就不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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