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MD案:雇主主张加班豁免,必须证明到清楚且有说服力吗

雇主承担证明责任,与雇主必须达到多高证明程度,并不是同一件事。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EMD Sales v. Carrera案,处理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加班豁免的证明程度。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美国公开案例研究;供云阳读者参考
案号
23-217
审理机关
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雇主承担证明责任,与雇主必须达到多高证明程度,并不是同一件事。美国最高法院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EMD Sales v. Carrera案,处理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加班豁免的证明程度。本文研究公开完整判决,非本所承办,不把美国标准直接用作中国加班工资的裁判规则。

销售人员的实际任务争议,尚未由本判决直接解决

EMD是食品经销商,数名销售代表主张长期工作超过四十小时却未取得相应加班报酬。公司援引外勤销售人员豁免,双方对销售人员主要职责及实际业务有争议。地区法院要求公司以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豁免,认为未达到,第四巡回法院维持。

最高法院纠正的是证明程度,而不是直接宣布数名员工全部属于豁免人员、无需支付任何钱。公司仍承担适用豁免的证明责任,发回后须在正确标准下审具体事实。

通常民事标准,不能因政策重要就自行加高

法院认为通常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更高证明程度通常需要法律规定、宪法要求,或者特定罕见类型的政府强制措施等依据。劳动保护具有公共利益、权利不能任意放弃、雇主掌握材料,这些理由本身不足以把该项雇主抗辩统一提高到清楚且有说服力。

这也不代表法定豁免都可无证推定。应把证明对象、承担证明者和证明程度分列:具体职责是否满足豁免是一层,谁证明是一层,所需达到何种说服程度又是一层。不能因程度降低,就改称劳动者从此须自行证明所有豁免都不适用。

阅读判决时保留发回和例外边界

全院一致逆转并发回;戈萨奇法官的协同意见强调法院依法律而非自由政策权衡确定标准。本案并未解决所有劳动法律的每种举证规则,也没有统一规定跨国企业员工加班金额。

准备类似境外争议,可以整理劳动职责、岗位实际工作、所援引豁免条款及各阶段法院采用的标准,由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核适用法。中国计件工资、工时记录及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的法律规则另行判断,不能将美国每周四十小时或外勤豁免直接移入本地劳动合同。

公开来源:[EMD Sales, Inc. v. Carrera,2025年1月15日](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4pdf/23-217_9o6b.pdf)。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