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施工中开采砂石用于工程回填,能否据此省去采砂许可?长江委公布的江达建设公司案,不能以公益工程或自用料将真实采挖行为从许可制度中排除。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水行政执法案例,非本所承办;并非重庆法院判决。
工程用途与实际采挖造成的影响一并查明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二四年十月,西藏江达县某建设公司在金沙江江达段乡村振兴示范点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未依法取得许可,开采砂石一点二六万立方米用于工程回填,导致局部河流改道、河道原貌严重破坏。案情并未记载其另行卖砂获利,本文不补写销售额或非法利润。
关键不只是一点二六万这个数量,还包括砂石来源、采挖地点、作业行为与河道变化。施工合同写回填材料,与取得采砂许可不是同一证明。工程本身属于河道治理,也不能据名称推定所有取料方式均已在批准范围内。
停止、恢复河道与罚款分别落实
江达县水利局接举报后核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采砂区域河道平整、保障河道畅通,并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罚款三十七万余元。官方结果明确公司按期缴款且整改到位,不能只写仍在计划整改,也不能将罚款金额当作买下砂石的合法价款。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建立流域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制度,第九十一条针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等行为设定处理。公开披露的施工事实发生在二〇二四年,具体处罚决定日未披露。长江保护法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二六年生态环境法典不能被倒写成早年已发生行为时存在的依据,具体时间效力仍须据实际行为、决定日期及相应规则核实。
公开摘要没有给完整决定日期、案件编号、货值核算和裁量细目,不宜从罚款金额反推统一每立方米罚价,也不据此保证所有工程自用采砂均按同额处罚。是否另涉其他责任,要以真实行为及相应程序判断。
材料审查应追到回填料的合法来源
建设及施工主体可分别整理工程批准和附件、取料地点与来源、实际采挖和运输记录、回填数量、河道前后状态及机关要求。合法采购外来材料与现场擅采不是同一事实,不能为使账面闭合而补造供货发票或把开挖位置改写成项目范围外。
合同可安排由谁核查材料来源、取得必要手续、承担停工及恢复费用,但不能让一句施工方自行负责替代法定义务。参照本案应交付的是工程批准与采砂许可是否覆盖、真实影响和恢复结果的对应意见,而不是仅凭工程回填用途认定无需许可。
公开来源:[长江委水行政执法第一案](https://slj.changdu.gov.cn/cdsslj/c101252/202604/0de3dc38106d420f805d9716fdb8aef4.shtml);[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九十一、九十六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12/t20201227_814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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