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具上未检出某人的指纹或DNA,是否足以证明他没有接触刀具?最高检公开的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没有把阴性检验结果视为唯一答案,而是结合检验局限、损伤特征、血迹和现场位置进行整体判断。本案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两名被告人的解释与现场证据存在矛盾
2023年11月5日,广东湛江某村道旁发生冲突,被害人颈部受伤死亡。刘某甲、刘某乙报警后称被害人自杀,二人没有接触现场刀具。刀具确未检出二人的指纹、DNA,并且存在刀具由被害人携带的证据,检察机关因此需要进一步查清成伤过程。
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四年。不同判项不意味着只凭离伤口远近便可机械划分共同犯罪责任。
未检出只能在相应检验条件下解释
技术人员指出,大量被害人血液可能覆盖其他痕迹,接触时间、刀柄材质等也会影响检出。因此,未检出不等于从未接触。但这一解释只是说明阴性结果的证明限度,并不是反过来证明两人必然接触过刀具。
审查时仍应核实样本取自何处、提取和保管情况、检验方法及结果。既不能把没有检出当成绝对排除证据,也不能用理论上可能未留痕为由,跳过对具体行为人的正面证明。检验解释需要回到当时刀具和其他客观证据。
现场重建依赖多项客观资料相互对应
本案通过复勘、查看血衣和车辆等,将损伤、抵抗伤、血迹形态与双方所处空间位置联系起来。有关技术分析与两人所称隔车相望、双手自然下垂等说法发生矛盾,检察机关再将其与证人证言、勘验记录及案发前被害人生活状态等综合审查。
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解释检验结果、成伤机制等问题,并借助三维动画展示关联分析。动画是帮助理解证据的展示方式,不是独立拍摄到的案发录像;其前提数据、推理过程和不能确定的部分,同样需要接受法庭调查,不能因画面直观而免于质疑。
间接证据链要能排除合理替代解释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要求间接证据已经查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并符合逻辑经验。没有直接录像或认罪供述,并不当然不能定罪;材料数量多,也不当然符合这些条件。
提出证据意见时,可以将每种解释对应的伤情、血迹、位置和陈述逐项对照,明确哪一矛盾尚未消除、哪项专业推论需要出庭说明。对共同犯罪,还应分别核每个人的行为与共同故意,不能把其中一人可能实施直接动作的分析,自动替代对另一人的责任证明。本案的意义在于准确理解阴性结果并检验完整证据链,而非确立一条不必有指纹也一律认罪的规则。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二(东台检察院官方转载):https://ycdt.jsjc.gov.cn/zt/dxalfb/202609/t20260930_1362676.shtml 。法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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