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将更名为长高电新,次日他人就申请相关商标,随后将商标作价出资给关联公司,再共同起诉索赔。注册证和出资手续能否成为滥用诉权的护身符?长沙案件对权利形成和实际经营作了连续审查。
一、不是先注册三个字就能忽略来源
被诉股份公司自1998年使用长高字号,2006年起注册相关系列商标。另一科技公司在其公告更名后次日申请长高电新商标,涉及多个类别;2022年9月又以商标出资成立贸易公司,11月两公司共同起诉,索赔1000万元。
本文据最高检2026年6月29日案例4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长沙中院2023年12月21日驳回起诉,并作出(2023)湘01司惩4号罚款决定;湖南高院2024年1月23日维持处罚。该号码是惩戒决定号,不作为未披露的民事实体案号使用。
二、出资转到关联公司,仍要查真实经营和目的
检察调查发现,两原告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地和活动,无员工参保记录,产品与相关行业标准不符。科技公司还大量申请与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时间与更名时间高度重合。法院据整体事实认定恶意诉讼,并非只看到关联关系就否定一切知识产权出资。
依法取得的商标可以作相应财产安排,但出资行为本身不能洗去原取得过程和诉讼目的的问题。反过来,初创企业暂时没有员工、许可经营而非自行生产,也不单独等于恶意,应核合法来源、经营计划与真实使用,不能机械照数推定。
三、民事处理、惩戒和商标无效要分开读
原文披露驳回起诉、罚款10万元,以及后续有关部门协作使关联公司72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有各自条件,法院识别恶意诉讼不等于替代行政机关一次性注销全部注册。
当事人需要保存更名公告及发布时间、原字号与商标使用、对方申请和注册信息、出资关联关系、诉请与实际经营线索。不能只凭自己更名在先,就推定不同类别任何近似标识均侵权或抢注,仍须核具体权利及行为。
四、合法维权也需要与权利目的相协调
商标法第四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设有限制,民事诉讼法要求诚信行使诉权。该案不是否定商标注册证的证明价值,而是说明外观注册与可否借诉讼谋取不当利益,不能混为同一判断。
云阳企业考虑更名、品牌调整时,可提前核拟用标识、公告与真实使用安排,并持续保存形成和宣传资料。收到起诉后应在法定程序内回应,依法提出权利滥用及相应行政救济,不因确信对方恶意便忽视答辩举证期限。
本案与普通商标代办、离职交接不同,新增的是公告更名、紧接申请、出资到关联公司和高额索赔之间的完整链条。能否认定恶意,应由相互印证的事实支撑,不能将合法出资或正常商业维权本身当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