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景区内私自上树采果坠亡,场地管理人为何在再审中免于赔偿?

开放景区内发生坠亡,并不当然由场地管理人承担固定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0号研究的是成年人未经组织自行上树采果的风险,以及管理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以下为广东公开裁判的法律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件,也不是云阳当地裁判。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公开案例研究;供云阳读者参考
案号
(2019)粤01民再273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开放景区内发生坠亡,并不当然由场地管理人承担固定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0号研究的是成年人未经组织自行上树采果的风险,以及管理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以下为广东公开裁判的法律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件,也不是云阳当地裁判。

一、公开事实与再审结论

红山村景区不收门票,村委会也未组织免费采摘。吴某自行攀爬杨梅树,跌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管理和救助不到位,请求赔偿。案件先前判了部分赔偿,再审最终撤销原判并驳回请求,生效案号为(2019)粤01民再273号。

这一变化提醒研究者,应准确标明最终裁判,不能截取已被撤销的金额当作景区统一责任标准。原文公开的是具体事件,不能外推为所有开放景区都无需采取防护。

二、义务限度须联系活动内容

裁判考察的是场地开放状态、没有组织采摘、树木本身无安全隐患,以及成年人能够理解攀爬风险等事实。要求对所有树木围蔽或逐一设标识,被认为超过合理注意范围。场所所有权和损害发生地点,不能单独代替过错与因果关系。

当前同类争议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主动组织收费采摘、提供爬树设备,或者明知树木有明显危险却诱导参与时,活动组织和控制能力均可能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本案免责结论。

三、救助经过需要单独核实

公开裁判还核查拨打急救电话和村民驾车送医的事实,未认定管理方存在应承担责任的救助过错。发生事故后是否尽了合理救助义务,应根据能够采取的措施、已知情况和实际经过判断,不是只要救护车没有立即抵达,就推定管理者致人死亡。

实务材料应保留报警急救记录、现场人员陈述、车辆出发与到院资料及相关病历,明确每段时间是谁可以做什么。对死亡后果另有原因争议的,需要适当医学证据,不能仅用家属的时间估计完成因果证明。

四、损害严重并不创设结果赔偿

本案一度支持部分金额,最终生效判决仍回到侵权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一般过错规则,要求具体审查侵害行为、过错、损害及联系;不能因家庭遭遇令人同情,就让没有相应责任的管理人承担事实上的保险职能。

与此同时,成年人自身过失也不意味着其他人任何情况下都免责。若管理方存在独立过错,应继续审查相应责任和受害人过错的影响,避免把自担风险变成一句排除全部事实的口号。

五、云阳类似争议怎样使用该案

居民准备材料时,可先写明是自发活动还是被组织活动、危险物状态、提示防护和救助经过,分别对应要件。管理方也应保存真实巡查与处置资料,不能事后补造标牌照片。是否与本案类似,需要比较决定责任的事实;指导案例提供的是判断方法,不能保证另一事故必然获得同样结果。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