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都通过,为什么仍不能证明本人授权转款?指导案例169研究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69号,系上海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件,不是云阳本地案件或本所办案记录。徐欣的借记卡被他人利用补换手机SIM卡取得验证码后转出资金;法院支持其向发卡行主张损失。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上海
案号
指导案例169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及商事争议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69号,系上海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件,不是云阳本地案件或本所办案记录。徐欣的借记卡被他人利用补换手机SIM卡取得验证码后转出资金;法院支持其向发卡行主张损失。要理解的争点是交易验证成功,能否单独证明持卡人本人授权。

先把真实裁判与推广结论分开

该案一审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787号,二审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9300号。二审维持向徐欣支付十四万六千二百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的判决。最高法于二〇二一年发布为指导案例,不能把发布年份当作盗刷发生或判决年份。

这一结果不意味着只要持卡人说不知情,所有银行交易都应全额赔付。指向他人冒名交易的证据,与银行所称密码、验证码校验通过,需要分开评价;密码验证描述的是系统步骤,真实授权描述的是谁决定实施该笔交易,二者并非天然相同。

两个待证明的问题,不宜混成一个

持卡人首先应提供能够支持网络盗刷的事实材料,而不是只说转给陌生人就算盗刷。交易时间、金额、本人当时活动、手机异常、挂失或补卡记录及报案材料,可以互相验证。已经主动授权他人购物或转款,后来因买卖纠纷反悔,不会仅因使用电子方式就变成同类盗刷。

银行若主张客户未妥善保管信息而减轻责任,应说明具体违反义务及其与资金损失的联系。不能在盗刷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后,仅重复密码正确就推断一定是客户自己泄密。反过来,确有客户向第三人泄露验证码、配合远程操作等证据的,也不能忽略其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发卡行的合同责任,与其他主体可能的责任分别处理

该案是持卡人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向发卡行请求赔偿。手机运营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不自动让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义务消失,也不意味着同一案件必须先把所有链条参与者全部起诉。向谁主张、依据合同还是侵权、是否有后续追偿,要结合请求和证据另行判断。

尤其应核清款项是否已经通过止付、退回或其他途径追回。损失赔偿不能对同一款项重复领取,追赃进展、已到账款和民事请求之间应保持明细一致。报案有助依法调查,不等于持卡人应无限期等待而放弃核查民事期限和证据。

出现异常交易时,先保住可核查记录

及时联系银行采取适当止付、挂失等措施,保存交易明细、异常短信和客服受理记录;发生补换SIM卡争议,可依法申请核实有关业务记录。材料应留原始电子形式,注明取得来源,不尝试登录陌生账户或私下取得他人通信资料。

云阳持卡人与异地银行办理时,可以围绕争议交易、本人授权、银行系统处理和已追回款分别制表,再评估与指导案例的相同点及关键差异。该案例提供的是审查方法,不是对任何盗刷争议预先作出的赔付保证。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指导案例169号(2021年发布)](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120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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