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一处水厂保护范围内的搅拌站已经停止生产,但设备、车辆和砂石渣土仍未清理,整改是否完成?重庆法院公布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说明,不能只看机器是否运转,还要看违法占用及其对供水工程的风险是否实际消除。这是公开裁判研究,并非本所办理案例。
从停产到清运之间,还存在什么问题
公开材料记载,2023年3月21日检察机关发现某建筑公司在水厂保护范围内违规设置搅拌站。6月14日回访时,搅拌站虽已停产,但有关设备、车辆、砂石渣土仍在现场,尚有扬尘污染等风险。这里讨论的是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不能未经核实就把现场改写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检察机关6月28日发出检察建议,此后多次回访仍未全部整改,9月2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关设施及物料于10月8日全部清运并恢复原貌。时间节点表明,“已经停产”与“已经完成清理”之间,仍有需要履行监管职责的持续状态。
全部清走后,为何法院仍作出判断
诉讼中,检察机关根据后续整改情况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此前未及时全面履职违法。云阳法院在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渝0235行初68号行政判决,确认水利部门在10月8日前未及时全面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整改消除了继续要求履职的部分现实基础,但不意味着此前履职状况就不再需要评价。理解该案必须同时保留“最终清运完成”和“此前履职不足”两项事实,不能只摘取其中一项,把判决写成设施至今未清或行政机关从未采取措施。
风险保护不要求等到供水事故发生
该案涉及供水安全公共利益,裁判评价并非建立在已经发生居民饮水损害的前提上。现场遗留物及其持续影响有具体事实支撑,不能因为尚无实际供水事故,就认为监督和预防均无必要。不过,这也不代表任何抽象猜测都足以启动同样程序,仍要核实法定职责、违法状态、风险和履职情况。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对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及其中的禁止行为作有规定。核查其他地点时,应先确认设施性质、保护范围及实际行为,不能仅因旁边有一条河或一座水池,就照搬本案认定。
普通居民能从中学到怎样记录线索
发现疑似问题,可以记录位置、设施名称、日期、持续堆放或作业状态及依法取得的现场影像,向负有职责的机关反映。反馈“停工”后仍有遗留风险的,可以如实补充后续情况,避免用推测污染结果代替事实。个人因污染主张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于不同问题;本案确认违法的结果,并不直接给每位居民产生一笔个人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