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抵债与电子合同均受到反证,李某林光伏案为何发回后再并诈骗

卖掉工地组件后,材料员提出是在抵扣垫付款,收购人又说交易时发过合同,两项辩解应分别查证。最高检报道的李某林、许某友案,还经历原案起诉后另查诈骗、二审发回合并审理。本文研究官方案件报道,非本所承办,不把检方论证当作公开了全部原判。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云阳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卖掉工地组件后,材料员提出是在抵扣垫付款,收购人又说交易时发过合同,两项辩解应分别查证。最高检报道的李某林、许某友案,还经历原案起诉后另查诈骗、二审发回合并审理。本文研究官方案件报道,非本所承办,不把检方论证当作公开了全部原判。

双向资金往来,改变了单张转账截图的解释

李任项目材料员、施工队长,负责领取保管材料。公开案情记载,他私售三十箱组件,收到六十二万余元,组件鉴定价值为八十六万余元。收款与财物价值不是同一数字,也不能相加作为侵占总额。

审查起诉时,李推翻先前供述,辩方提交他向负责人苏某转款的记录,主张垫付工资、电费后抵债。补查全部往来发现,资金并非单向转给苏;苏称曾让李协助资金空转,公司已足额发工资,项目没有李垫资的情况。案发后被要求归还组件的聊天中,李也未提出抵债。

检方据这些相互联系的材料否定本案债权基础,不是宣布所有员工垫资抗辩都无效。真实代垫、抵扣授权及往来原因仍须依法核,单方截图与全量流水都不能脱离交易背景直接定性。

收购人的合同说法,与材料员的抗辩不是一回事

许辩称是正常二手设备收购,曾发送电子买卖合同。核查聊天发现没有其所称发送合同的情况;检方又结合专业交易经验、明显低价及有关事后行为,判断其对赃物性质明知。

合同没有查到不能单项替代全部明知证明,有合同也不当然排除收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与第三百一十二条分别评价职务侵占和明知后收购,各人的行为和认识须各自证明,不因同坐被告席便认相同罪名。

原案已到二审,新增事实仍需依法进入审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李以职务侵占、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起诉。期间另有多人反映李以工程用款等名义借钱,检方监督诈骗立案。原案一审后两人上诉,二审因另涉嫌诈骗需合并审理而发回。

重审补查借款去向及取得时的真实情况,检方于二〇二五年六月补充起诉诈骗。不能仅因被列失信名单、欠款未还就推断诈骗;原报道还列持续骗款及款项实际用途等证明。

终审结果与缺少的判项分别记录

报道记载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终审,李以职务侵占、诈骗两罪被判六年六个月,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六个月。来源没有公开法院全称、案号、各单罪刑期及完整附加刑,不补配。

本案可按材料职责、往来款性质、合同真实性、收购认识、另案补诉和各次裁判顺序核验。它展示的是两套抗辩各受何种反证及新增指控如何经过重审,不是凭翻供或有借条便决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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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