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的杨某在学校被老师发现受伤,报警后已有告诫、联合训诫和保护令,王某却仍然实施侵害。最高法网站公开解读记载,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并罚。本文依据该官方解读研究具体个案,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学校发现线索,后续并非只有一次口头劝说
王某常以孩子吃饭、学习不认真为由施暴。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和基层政府开展联合训诫,法院还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再实施家暴。
告诫、训诫、保护裁定和刑事立案是不同措施,不能只写成“已经教育过”。其中保护令来自法院裁定,也不是亲属私下写的承诺书;应以真实文书核对象、内容和实际送达,不能用文件名称替代全部执行事实。
保护令之后再施暴,不能被原先立案遮住
公开材料记,王某无视保护令,又多次殴打杨某致轻微伤。审理法院认定其构成虐待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并罚。研究应保留保护裁定前后行为与实际处理,不能把第二罪抹去,改写成只有违反家规或行政处罚。
这不是说任何文书履行争议都会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相应条件,另案仍须依法查证;虐待罪也须按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证明家庭成员、行为和恶劣情节等,不能仅凭孩子某次不愿上学便倒推犯罪。
未公布的刑期,不能借另一个家暴案补齐
官方解读没有列出本案两罪各自刑期、决定执行刑、具体法院、判日和案号,本文均不补写。对成年配偶施暴的其他公开案件,即使也违反保护令,其罪名组合和判项也不能移植到本案父母与幼童之间。
如实理解本案,应将老师发现及报告、各机关保护措施、法院裁定和后来侵害分开核实,保护孩子的身份与就医资料。不能因已有刑事案件就放弃即时保护,也不应让孩子为了证明再受一次伤。本文引用的是最高法网站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爱”与“害”之间划清法律红线》对典型案例三的公开说明,新闻日期不充作裁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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