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连等人与王某坤等人都涉及同一回流药链条,公开裁判却分别适用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区别不是只看最后谁持有药品,而要看各人怎样参与取得、收购与销售。本文研究真实公开案,非本所承办。
两个金额对应两个事实范围
陈某连自二〇二〇年起组织部分参保人虚假就医购药,形成长期收贩关系,再交给下游,共骗医保基金一百四十余万元。另查王某坤等在河南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涉案金额一千五百余万元。
两个数字并非同一张账的可直接相加项:前者为已查基金损失,后者为下游相关收售范围。办案对自用与骗保药分开审计,并综合医保结算、物流、资金和沟通。不能把所有正常自用药、重复流转或不同人员交易都统一归入每个人的犯罪金额。
分类裁判保留了参与方式的差别
自二〇二四年四月起,徐汇检察院分别起诉。徐汇法院对陈等三十人按诈骗判十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对王等十一人按掩隐判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各并处罚金。四月是起诉阶段起点,不是所有人的判决日;各案具体日期、案号、罚金未披露,不补写。
对于另外三名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赔者,检察机关经听证不起诉并衔接医保行政处罚。来源未说这三人就是前述已判四十一人的一部分,不能混写为同一批人既判刑又不起诉。
追缴和治理结果也不共用一个数字
公开稿分别列扣押、冻结六十八万余元与督促退缴一百一十四万余元,不是自动可相加为已向基金发还现金。对违规开药、物流验视等问题另移线索、发建议,不据此宣布所有医生和物流人员均被判共犯。
具体核查宜将本人参与时点、是否事前组织、明知来源、实际款药及追缴结果逐项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三百一十二条及现行掩隐解释适用须另顾行为与裁判时点;本案不为当前下游交易提供免责门槛,也不以退报酬代替全部财物处理。
来源为两部门医保基金监管联合典型案例二,官方转载的完整案例而非原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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