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此前已按我国机关办理的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一批材料,后来发现这些记录出现在另一宗外国刑事案件中,不宜只问客户是否再次同意。云阳企业应先核原协助请求、提供范围和用途条件,再将新使用事实向有权机关反映;材料已合法交出,不代表外国可当然用于任何案件。
先确认自己掌握的原办理依据
整理原始请求、国内办案联系、依法提供的目录、时间和交接记录,区分企业自己持有的文件与仅听说存在的条件。刑事司法协助可能涉及保密,并非企业均能取得完整外交或机关内部材料;没有拿到全部文件时,应准确说明已知范围和需要核查的问题。
先辨明新使用的是原件、复制件、翻译或根据材料形成的分析,核与原来哪项证据对应。相似客户姓名或同一交易背景,不足以独自证明外国机关一定超范围使用;反过来,换一个文件名也不能自动改变同一材料的来源和用途。
新用途的同意不由企业单独作出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请求将协助取得的证据用于原请求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对外联系机关应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因此,企业同意、客户授权或者国外律师称新案有关联,都不能替代该项国内决定。
是否确属原案以外目的,应核原请求事项、案件及真实使用安排,不宜只以案号改变判断全部问题,也不能以事实相近就推定无需处理。企业可以提出事实和权利意见,但不应自行出具一份我国批准新用途的证明,或者把内部法务签字当作主管机关同意。
原来的附加条件也要对应核对
第十六条允许主管机关就保密要求或其他附加条件提出要求,在外国接受并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应核是否存在此类真实条件、适用哪些材料、约束什么使用,以及新使用与条件有何冲突,不能把企业当时单方邮件中的愿望自动当成国家间承诺。
若提出要求返还证据材料或物品,还应核第三十条的保证和提供安排。返还义务、材料另作使用与外国已经作出的实体裁判,属于不同问题,不能只凭要求归还纸件便推导所有复制资料和相关案件一律当然无效。
向原办理链提交可验证的意见
可以先联系原国内办案机关,提供原目录和新使用线索,说明请求核实用途变更有无依法处理,并提出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具体当事人权利方面的关切。第十七条要求执行协助中维护相关人员权益和保护个人信息,意见应落到哪些信息、哪些用途和实际风险。
使用依法取得的文书、庭审材料或公开披露,不为查明新案擅自入侵对方系统、购买泄露档案,或将完整客户数据库公开证明自己有理。对暂不确定的材料注明来源与待核实部分,避免把传闻写成已查明违法事实。
国内核查与外国程序分别衔接
我国主管机关是否同意新用途,和外国法院如何处理证据异议、保密申请及救济,是不同决定。需要在境外程序表达意见的,应结合当地法律、条约和正式通知依法办理,不承诺提出国内反映后外国案件自动停止或者证据必然排除。
新的补充取证要求也不能仅凭旧协助已经办过就直接全部提供,应按真实请求及适用程序处理。律师可形成原请求与新用途对应表、书面条件和实际使用对照、待核查事项及权利保护请求,使问题进入正确机关,而不是让一份泛化同意书无限延长材料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