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国内收到起诉材料,不等于境外被告人的送达程序已经完成。刑事缺席审判对案件范围、被告人所处状态和送达有专门要求,不能把普通民事案件的家属代收经验直接搬来。判断程序是否成立,应分别核对给被告人与给近亲属的文书。
家属收到副本有自己的程序用途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要求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两高缺席审判规定第七条,同时要求向近亲属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代为委托辩护人、申请参加诉讼等权利。这是两类送达对象,不是二选一。
因此,家属签收只能先说明家属收到了何种文书。若据此主张被告人已依法收到传票,还应指出适用的送达方式及其合法依据。反过来,也不能因为家属没有当面把纸张递交本人,就断言其他依法完成的境外送达一律无效。
其他送达方式也有明确的适用前提
新规定第八条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规定国际条约、外交司法协助及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方式。邮寄、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并非绝对禁止,但不能只证明账号发出过消息,就跳过所在地法律及能够确认收悉等相应条件。
尤其不能摘出规定中列举的公告、最后居住地等方式,省略其具体前提后自行认定合法。应保存实际地址、联系方式、送达文书、日期、回证及相关说明,核实采用了哪条路径、满足了哪些条件,而不是笼统写成已经通知过所有家属。
送达问题与案件实体辩护分别提出
当事人在境外,不代表所有刑案都可以适用这一程序;贪污贿赂案件也须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对程序的意见可以围绕案件范围、管辖、境外状态及送达材料提出,不能以提出送达异议代替对指控事实、资金流向和涉案财物的核对。
同样,法院认为送达符合要求,不等于犯罪事实已经被证明。新规定要求缺席审理作出有罪判决仍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材料中已有的有利证据、财产归属异议及证明力问题,应通过合法辩护和诉讼途径提出,不能假定本人缺席就无人能够提出意见。
先做一份文书与对象的对应表
云阳家属可把收到的原文完整保留,分别记录收件人、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签收方式,再整理已知境外联系资料。不要替他人补签回证、倒填收到日期,或把转发聊天记录加工成本人亲自确认收到的凭证。
委托处理时应明确是核查缺席程序、依法参加诉讼还是开展实体辩护,并依法提交身份关系及授权材料。最终形成的意见应写清哪项事实已证实、哪项仍需法院核查,既不把家属签收自动当成本人送达,也不承诺只要指出一处疑问就必然终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