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的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理后,被害人又要求其承担全部退赔款。这里需要分清刑事取保保证与民事债务保证。名字都有保证,不表示同一种责任。保证人应依法履行监督报告义务,但不能只凭其签过取保保证书,就推定其承诺替被保证人清偿一切债务。
取保保证书首先服务于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应要求,发现可能或者已经违规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义务围绕依法到案、行为限制和诉讼顺利进行,不是依据被害人损失数额计算的一份付款保证。
保证人应核对自己实际签署的文书、具体告知和被保证人应遵守事项,不因是亲属就省略监督,也不以自己无法一直跟着对方为由完全不履行报告。发现异常时向家属私下抱怨,与及时向有权执行机关说明,并不等同。
未履行义务的处理有法定依据
被保证人存在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又未履行义务时,第七十条规定了罚款及构成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具体是否适用,需要查明违规、保证人义务履行及相关事实,不能仅因案件最后被判有罪就推定保证人从一开始没有尽责。
依法作出的处理与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是不同款项。对处理有异议,应按照实际文书及适用程序依法提出,不擅自拖延、不制作虚假报告,也不能把向办案机关缴了罚款当成已替被保证人完成退赔。反过来,依法被处理也不自动产生代付所有退赔款的民事承诺。
另签过付款承诺,应按真实内容审查
有的家属除取保文书外,还另向被害人承诺偿还、提供财产或者承担保证。此时需要独立核对承诺对象、具体债务、范围、方式及是否依法成立,不能只用我是取保保证人就否认自己另外真实作出的合法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债务加入等分别有规则,署名、文字和形成背景需要完整解释。写知悉、协助联系,与明确承担清偿义务可能不同;也不能认为任何出于和解的表态都必然没有约束。不要在空白承诺书上签字,再希望用文书标题解释掉后来填写的全部内容。
自愿垫付与法律上必须代偿也要分开
保证人或其他亲属愿意帮助被保证人退赔,可以依法说明付款主体、对应事项和实际金额,不冒充已经查清的全部犯罪所得。垫付是否需要返还、向谁返还,涉及当事人之间真实安排,应在合法范围明确,不让一笔善意帮助后来被解释成对一切未来款项无限担保。
已付款需要保留真实接收、用途及有关文书,同一笔不能在不同程序重复计算。被害人合法请求也应针对实际义务人和依据提出,不能以亲属关系或者取保签名为由要求无相应义务的人支付任意金额。
把三类文书放在不同栏核对
云阳家属处理此类问题,可分别整理取保保证和履行记录、有关处理文书、另行民事承诺及付款,逐份说明签给谁、为何签和实际做了什么。不存在的承诺不补签成过去日期,已经真实签过的也不隐匿。
需要协商时,先确认监督报告责任和民事付款基础各自是什么,再讨论具体处理或结算。区分责任并不是允许保证人不尽责,而是让每项后果回到正确法律关系:程序上的保证依法履行,民事上是否代偿依法另查,不能只因为两个名称相同就把责任无限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