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里,一名被告人先在上诉状中指出关键证据矛盾,后来又申请撤回上诉。其他被告人是否还可以引用这些问题?应先确认撤回是否已经获准、案件是否仍处二审,以及异议本身有没有证据支撑。对云阳当事人而言,不能把某人停止上诉误认为整份案卷里的疑点也随之消失。
先确认是否仍有二审程序在进行
刑事诉讼法要求二审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也应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所以,其他同案人仍有有效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尚在处理的,不能仅因提出某个问题的人撤诉,就把相关事实排除在审查之外。但如果全部上诉、抗诉均已依法撤回,原判已经发生效力,就不能继续把案件当作尚未结束的普通二审;之后的申诉等问题,应另按适用程序处理。
撤回申请和准许撤回不是同一时点
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区分了时间: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的,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二审应审查原判,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不予准许并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另有特定限制,不能套用普通情形。
因此,仅听说对方交了一张撤回申请,尚不能推定其上诉已经终结。应通过合法渠道核实法院实际处理及相关文书,不自行与其他被告人统一陈述或者要求其撤回不利供述。
把异议改写成自己能够说明的问题
上诉状里的一句话不是已经查明的事实。若认为原判所依据的聊天记录缺页、鉴定对象不一致或款项重复计入,应具体写明证据名称、卷页、矛盾位置,以及它怎样影响本人所涉事实或量刑。能够取得的客观材料应附目录,不能只写“另一被告人以前也说过”。
其他被告人曾作出的供述、后来撤回的陈述,其真实性、形成过程和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仍要审查。撤回上诉既不使此前供述自动失效,也不使此前指控自动正确。需要调查核实或调取材料的,应提出有对象、有理由的申请。
全面审查也不等于一定开庭或改判
是否应开庭,要按事实证据异议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法定条件判断;是否改判,则取决于审查结果。不能把全案审查解释为每位被告人必然重新经历完整一审。
对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形,还需核对上诉不加刑规则;存在检察机关抗诉等情形时另作判断。全面审查与不加刑分别解决审查范围和处理限制,不能混成“没上诉的人完全不会受到任何审查”。及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保留提交记录,才能避免把辩护安排寄托在同案人是否继续上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