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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能自行完全执行没收,仍可忽略境内协助的特别条件吗

外国请求我国协助没收违法所得等财物,不能只查中国境内有没有可见资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一条还将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列为主管机关可以同意协助时应审查的条件之一。

人未到案与财产不能执行不能互相代替

应核请求的具体没收事项、有关外国程序和实际执行状态。被请求人不在外国、某份裁判尚有争议,或者请求国不愿先处理,并不凭一个标签就当然证明该项没收不能执行;已经实现多少、还有什么范围未能执行,也应据真实材料说明。

这里不替外国法院判断其国内执行法,更不编造必须先穷尽某种程序的统一前置步骤。适当的核查,是把请求国提出的理由、已有文书和实际财物范围对应起来,而不是由当事人或服务商口头宣布条件已齐。

一项条件具备,其他条件仍须审查

第五十一条还要求符合中国法的没收条件、外国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境内存在可执行财物及请求材料详细描述财物等。不能用请求国确有困难,代替对具体财产权属、请求范围和第三人权益的证明。

如果外国只能部分执行,应准确区分已实现部分、请求协助部分及尚不明确部分,避免同一财物或已受偿数额被反复表述。条文允许不能完全执行的情形,并不等于境内全部财产因此均可没收,也不意味着任何部分执行都使协助绝对不可能。

把异议落实到具体审查事项

可以整理外国没收文书、已知执行及返还记录、提出不能或不能完全执行的依据、所请求境内财物描述和真实权利资料。无法取得的外国状态应列为待核,依法请求办理机关核查,不把未公开全部材料直接写成外国从未执行。

提出这一条件异议,不等于可以擅自处分已经受合法控制的财产;送达外国判决也不代表国内协助审查已经完成。这是全国性刑事协助程序中的独立条件,不能只沿用一般民事执行或私人境外催收的规则作结论。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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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