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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虚假发行文件还没有发行,就当然构成欺诈发行既遂吗

发行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是否仅凭该文件就能直接按欺诈发行证券罪既遂处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表述将发行文件中的重要事实隐瞒、重大虚假内容,与发行相应证券联系起来审查。不能把拟融资、写好材料、申请发行和已经发行几个状态混为一谈。

对象和行为都要对应具体条文

条文所列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包括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普通商业宣传、私人借条或名为理财的协议,不因也有投资二字就当然全部进入本罪。

应核发行程序、真实文件版本、内容及重要性、实际发行和资金,不能仅用公司后来上市的结果证明此前每份材料均真实,亦不能以一张虚假表格代替整项行为链。未募集到钱与没有实施发行,也不是必然同一事实。

未满足既遂判断,不等于全部行为无责任

如果涉嫌未遂,应依刑法第二十三条等具体审查是否已着手、未得逞原因和所涉犯罪条件,不由文章看到“还没发行”就预告无罪。涉嫌其他独立犯罪或行政违法的,也须按真实事实核实,不能把本罪某项欠缺理解成所有行为均合法。

二〇二二年立案追诉标准第五条还列数额、虚增虚减比例、重大事项、损失及特定行为等情形;它不让人忽略发行行为,也不能只挑金额不足便停止对其他分支的审查。

可按文件形成修改、申报、发行和资金记录制作时间表,明确哪些已证实、哪些待查。本文不描述造假方法,不提供规避发行追责方案,也不将行政发行处罚直接当作刑事既遂判决;不同责任的条件必须各自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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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