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追缴或冻结金钱后,机关已经返还或依法停止相应侵权,赔偿决定稍后才作出,是否所有利息都继续算至决定生效?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一般自侵权发生时起算至生效赔偿决定,但决定前侵权已停止的,计算至侵权停止时止。
停止事实不能仅凭文书标题猜测
需要核侵权对应哪笔资金、何种措施及实际停止时间。一份内部研究意见,不必然证明资金已经返还或限制已经依法解除;反过来,资金早已真实退回,也不能仅因赔偿决定尚未作出,就无说明继续计算全部期间。
有多笔、多次或部分返还的,应分开核事实,不以第一笔退回日期直接终止所有本金利息,也不将已经停止的部分继续放在总本金中。相关记录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不能修改银行日期或选择性隐藏收款。
期间争议与利率争议分别提出
适用何种利率以及是否存在特别资金规则,依第二十条其他款审查;停止规则不允许自行改为复利,也不把资金占用带来的所有预期经营收益都列作当然赔偿。先证明法定赔偿基础和相应项目,再计算具体金额。
可把侵权开始、每次停止或返还、决定生效和实际支付分别列栏,附原始文书及银行记录。主张某个日期不是真正停止,应说明当时还持续受何种侵权,而不是只说自己仍不满意处理结果。
赔偿款本身支付迟延,可能有另外需要依法核实的问题,不能为追究迟延而随意延长已停止的原侵权计息期间。准确区分两个阶段,才能把金额异议落到可查事实,而不是用最后一次去机关的日期包办全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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