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法院发现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证据未全部随案移送,能否只因检察院尚未补齐便无限等待?刑诉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法院的完整性审查、指定时间移送,以及未移送后的在案证据认定要求。
全面移送不只限于指控材料
法院应审查上述各类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不能仅核起诉书列了多少份证明有罪材料。辩护人指出有利材料线索,可以帮助识别缺口,但该条的审查不以家属自行取得全部缺失材料为前提。
已经收集但未移送、材料尚在第三方、同一材料换了目录名称,应依真实情况区分。不应因为希望存在一份有利录像,就断言机关一定已经收集;也不能因不清楚精确文件名便忽视可识别的具体线索。
指定移送时间与依法作出认定相衔接
未移送的,法院应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检察院未移送的,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不是以缺材料为由永久暂停判断,也不是未移送便自动推定缺失内容必然有利或不利。
定罪、从重仍应符合相应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不能靠猜测未移送资料可能写了什么补齐;真实调到的材料也应依法查证,而不是一到卷就确定支持某一方。
申请应连接材料缺口和待证事实
可依法列材料的原收集线索、形成时间、可能证明的问题及当前移送情况,提出具体核查请求。法院已通知和实际补送的内容,应按记录确认,不以没有口头答复直接等同没有任何处理。
发现缺失并不意味着全案必然无罪,也不免除法院对在案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该条的意义在于让全面证据审查和依法裁判相衔接,而不是把等待补卷变成没有边界的程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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