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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自己许可证但超量进口,和完全无许可走私的定性相同吗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范围,企业已有本企业许可,但实际数量超过核准数量,是否必然按完全未经许可的走私评价?2014年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把两种情况作了区分。许可存在、对象和数量覆盖应先核清,不能只在卷宗首页写有证或无证。

超出数量有专门的定性路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这里仍有构成犯罪的前提,不是超一件就当然进入刑事处罚。

应核许可证是否确属本次主体、货物和行为,实际进出口数量与许可数量如何对应。若证件并不覆盖本物项,不能先借它存在这一外观,直接主张只属于超量;数量口径涉及净重、件数或其他单位的,也应由真实证件和货物资料解释。

与完全未经许可的情形不能混用

本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货物、构成犯罪的,规定适用相应特殊走私罪名;同时偷逃税额又构成普通货物走私的,依较重规定定罪。第二款的专门处理不能被省略,也不能被反向理解为只要持任何许可就能覆盖全部限制对象。

刑事审查还应核实际行为、主观认识、偷逃税额和适用标准。普通货物走私以税额等为条件,货物总价并不直接等于偷税额;即使许可问题被认定为超量,也不能省略税额核实便宣布犯罪或无罪。

形成可以检查的数量边界

云阳企业可按许可文号、主体、有效状态、物项、核准单位及数量、各票申报和实际进出口列明对应关系。对已经使用的许可数量、是否同一批重复计算,应提出具体证据,不能只报一个总余额。真实获准资料应完整保留,不为降低超量数改动原证件。

实际交易由不同岗位分工,不表示所有签过单据的人都有共同故意。审批、采购、报关和交付人员分别掌握什么信息,应据实核查。合法补正、停止后续违规与配合核实可以另行评价,不能用后来增加的许可额度倒写为行为时就有的额度。

依据:[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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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