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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存款已经被追诉,事后转回与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条件一样吗

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后来主动转回境内,是否都能适用同一“情节较轻”规则?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六条第三款要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积极配合将存款转回境内。追诉前后、主动说明与单纯转款,不能被一张到账凭证合并。

存款在境外,并不单独完成犯罪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境外存款依国家规定申报,并对数额较大、隐瞒不报作出规定。应先核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际存款、依法应申报的范围、相应要求及隐瞒事实,不能因亲属有境外账户就自动将余额归于本人。

第六条将折合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规定为数额较大。具体账户、币种、归属和金额依据应如实核查,同笔款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不应每流转一次都重算。汇兑和取证问题需依真实事实依法确定,本文不自创一个任意日期汇率。

情节较轻的条件是组合,并非只看钱是否回来

主动交代发生在何时、当时是否已被追诉,以及如何积极配合转回,都应有对应记录。“被追诉前”不能任由本人选择方便的日期,也不能不查具体程序就把任何一次接触机关都写成同一节点。

已经被追诉后转回,不能直接套第三款文字条件;但这不等于转回、配合等事实毫无法律评价价值,应结合全案另核,不能由文章保证必然从轻或一概无作用。相反,追诉前曾说过有一笔钱,却没有真实配合转回,也不能只凭口头表态就认定全部条件齐备。

核对成果应呈现真实时间与配合内容

云阳相关人员可准备依法应申报事项、历次申报、账户权属、主动说明和实际转回的连续材料,注明哪些原件由机关掌握、哪些事项尚有争议。不要补写原来不存在的申报记录,亦不能私自移动、分拆或者隐藏财产来制造较低余额。

对存款用于非法活动、曾因隐瞒境外存款受处分的,第六条另规定从重情形,须有各自事实依据。处理本题应把犯罪是否成立、金额、第三款条件和其他量刑事实分别核实,不以“现在已全部转回”替代先前申报及行为过程的审查。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六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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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