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将伤残评为较低等级,当事人准备向司法局投诉,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改成自己认可的结果。应先区分鉴定意见异议与机构、人员执业违法。二〇一九年司法部令第一百四十四号投诉办法第十、十五条,分别规定可投诉行为和不予受理情形,行政投诉不能代替原诉讼的证据审查。
只是不满意结论,和具体执业违规不同
第十五条明确,单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有异议等,不属于可以借此要求行政机关重定等级的投诉。觉得医院责任应更大,须说明具体争点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而非把个人计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如果有无证人员违规鉴定、超业务范围、私自接委托、收费或程序违法、故意虚假鉴定等真实线索,第十条则规定相应投诉渠道。不能因报告涉及技术结论,就把所有执业行为都排除监管;也不能只给不喜欢的意见贴上“造假”标签,便认为已经证明违法。
对标准本身不赞同,不等于机构违反标准
第十五条还将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标准、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本身的异议列为不受理情形。认为标准不够合理,与指出本次没有依适用标准检验,是不同问题。
可以列明适用版本、具体项目、报告使用的方法及原始材料,解释哪里存在真实偏离。规范适用是否妥当仍需依法审查,法律文章或当事人不能自行完成医学结论;更不应为投诉重新拼接病历、改变样本,造成材料来源与真实情况失去对应。
诉讼内的鉴定异议仍须及时依法提出
对民事案件中的鉴定,可以依证据规定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等核解释说明、鉴定人出庭及法定重新鉴定条件。能以补正、补充或质证解决的瑕疵,并非一律重做。行政投诉已登记,也不等于法院必须停止审理,或原意见已经依法排除。
如果同时存在证据异议和执业违法,分别列清请求、材料和接收机关,保留各自期限。不要等投诉长期沟通结束后,才第一次向法院提出已经能够说明的异议,更不要把投诉回执宣传成已经查明鉴定虚假。
投诉材料要指向行为,而不是只要求换一个结论
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书面写明被投诉人、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和联系方式,并附身份、委托或意见书等证明。可对应哪位人员、哪项活动、哪条材料及可能违反的管理要求,不必把无关病历和他人信息整库公开。
行政机关调查后可能依法处罚、处理、移交,或查证不实、不作处理,并非每次投诉都要改变原案结果。律师可以帮助把执业监管、原诉讼证据和赔偿请求分开,形成可核验的具体事项清单。目的在于让真实问题进入适当程序,避免向没有相应职能的机关反复索要另一份伤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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