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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者起诉后去世,亲属能否直接把残疾赔偿改成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伤者已经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等,诉讼中又不幸去世。亲属希望把原请求改为死亡赔偿,首先要核死亡与事故的关系、哪些请求由谁提出以及程序如何衔接,不能仅凭死亡证明把原来的项目名称和金额直接替换。死亡发生在起诉之后,并不自动证明全部后果均由该事故造成。

先确认死亡原因与原事故的联系

应整理事故伤情、连续治疗、转院和后续病历,以及死亡原因等资料。若死亡与原伤存在争议,可依法核是否需要相关鉴定或其他专业证明。仅凭距离事故时间较近,不能当然认定因果关系;反过来,伤者本身有疾病,也不能不作具体分析就排除事故影响。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说明其依据材料、因果判断或程序存在什么问题,而不是只要求再鉴定一次。亲属不得为取得某一结论补造病程或隐匿已知重要病史,责任认定需要真实完整的材料基础。

原有损失与死亡新增项目分开

伤者生前已经发生的医疗、护理及收入减少等损失,应依实际情况核对;死亡后的丧葬、死亡赔偿等项目,则另有成立条件和请求主体。哪些属于遗产范围内的既有财产权利,哪些由死者近亲属依法主张,需要分别识别。

原已作出的伤残鉴定不是死亡赔偿的替代证明,也不能同时不加区分地主张覆盖同一后果的全额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款项,应确认对应项目,依法防止同一损失重复计算,不能把所有既往垫付款一概忽略。

向法院说明主体和请求发生的变化

应及时告知承办法院原告死亡及已知继承、近亲属情况,由法院依具体情形处理程序衔接。原有代理关系、继续参加诉讼的人和授权手续,也要依法核实,不能由某一亲属未经其他权利关系审查就签字代表所有人。

需要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在相应程序规则允许范围内提出,并附计算依据和新证据,不能只在电话中说一下就认为原诉状已经改变。对方也应有依法回应和核对新事实的机会,实际处理以法院要求及法律规定为准。

制作两张损失表更容易发现遗漏

云阳家庭可以分别整理死亡前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基于死亡后果新提出的项目,每笔列权利人、计算期间、证明和已付款。另用一张时间线连接事故、诊疗和死亡原因资料,不让金额表代替因果证明。

若经核实系与事故无关原因死亡,则原有请求如何继续及相应金额计算需要另行处理,不能套用事故致死结论。本文区分的是新后果、请求主体与程序变化,不预设某一亲属必然取得全部赔偿,也不以个案估算替代法院对事实和适用规则的审查。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