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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现在已经达到,还能据此请求婚姻无效吗

登记结婚时年龄不足,几年后双方关系破裂,一方希望直接确认婚姻无效,省去离婚程序。能否这样处理,不能只看结婚当天的年龄。对云阳当事人而言,需要同时核对登记时和提起诉讼时的真实年龄,以及所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已经消失。

法律为什么要看起诉时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未到法定婚龄列为婚姻无效情形之一。计算应依据真实出生日期,不能用虚岁、属相或者举办婚礼的年份代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又明确,当事人依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以登记时未达婚龄为由起诉,而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当然获得无效判决。

这项处理针对已经消失的具体事由,不等于所有登记问题都被年龄增长一并解决。是否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无效事由,应单独查清,也不能把感情不好、经济条件变化列为法定无效理由。

身份证、登记档案与真实年龄冲突怎么办

先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和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材料,说明身份证信息是否曾更正、登记时使用什么证件、有无冒名或虚假信息。不同材料不一致时,应依法查证,而不是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张证件。

民事诉讼中的婚姻效力与登记行为的行政问题,也需要区分。解释一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登记,指向依法寻求相应行政救济。登记时材料异常是否影响身份真实性、应由哪一程序解决,应针对实际事实判断,不能把所有情形都写成补一次证件即可。

不能确认无效,就回到是否需要离婚

若无效请求不被支持,又希望结束婚姻,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子女及财产债务是否协商一致,决定协议路径是否具备条件;诉讼则应提出相应离婚请求和事实,不宜只反复提交已经消失的年龄事由。

婚姻无效与有效婚姻离婚的财产处理依据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与所生子女另按法定规则处理。不能先假定婚姻无效,再据此转走共同财产或停付孩子费用。

准备咨询时,可以将真实生日、登记日期、信息更正时间和拟起诉日期列为一条时间线,再分别列出是否存在其他效力争议、希望结束关系还是仅纠正登记信息。这样才能先选对请求,而不是用“当年没到年龄”替代整个案件的判断。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