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持仓因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客户认为没有接到电话,或认为公司把过多合约卖掉,应把追加通知、期限、实际成交和损失分别核对。期货价格本身的波动,不等于经纪机构应赔全部亏损;有权控制风险,也不等于可以不按条件处理整个账户。
先确认是规范期货交易中的哪一种平仓
《期货和衍生品法》区分期货与其他衍生品交易。普通股票融资账户、场外互换或声称投资期货的非法平台,不能仅因界面出现强平,就全部套同一制度。核实际经营机构、交易场所、账户、合约和经纪合同,不把推广人员个人当作合法结算主体。
本篇讨论客户保证金不足引起的强平。违规超仓、交割等其他事由,应另核交易规则与真实事实,不能只拿保证金余额为正就排除所有依法可以采取的风险措施。
追加标准和时间应回到真实约定
法律第四十一条要求,交易者保证金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约定通知,在约定时间内追加或者自行平仓;未按时处理的,按约定强行平仓。交易所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与期货公司对客户约定标准,应分清,不能只比较一个风险率数字。
取得适用日期的合同、保证金比例及调整通知、每日结算单和入出金记录,明确不足发生于哪个时点。当天收盘结算价、盘中实时价格和实际成交价用途不同,不能择一个最有利价格重算全部过程。
没接电话不等于从未合法通知
核合同有效约定的通知渠道、账号及联系方式、发送内容、送达或可查询记录,以及客户获得的追加或自行平仓时间。系统查询、短信与电话可能承担不同功能,不能先假定必须本人接到某一通电话才有效。
相反,公司也不能只说系统自动处理,就省去对通知与时间的说明。期货纠纷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公司发出追加通知而客户否认收到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客户应保存原手机、完整消息及系统记录;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是否依约告知、已经入金却未及时关联等,也应如实列入时间线,不删除对自己不利的通知。
符合强平条件,仍应核数量和执行
最高法现行期货纠纷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强行平仓数额与需追加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平者承担;第四十条还针对未按规定或约定条件、时间、方式平仓造成的损失规定责任。
因此,应按合约、手数和每次报单成交复核,当时需要补足多少、哪些成交已经释放保证金、继续平仓是否仍有依据。不能把收盘后回看最有利行情当成公司必须做到的最佳成交,也不能因为第一次强平有权,就当然认为之后任意数量都合法。
索赔区分正常风险与具体错误造成的损失
将原持仓市场损益、依法强平费用、涉嫌提前或超量执行的增量损失分开说明。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条件后未自行平仓导致扩大损失设有规则,并保留法律、行政法规及有效约定的相应例外;不宜将本可依法处理却持续等待的风险全部转给公司。
对损失需要说明错误行为、对应交易和因果关系,不能把账户最高浮盈减最终余额直接作为当然赔偿。已经收到补偿、其他交易盈亏以及真实入出金应另列,测算方法和假设须可复核,必要时由适当专业人员协助。
先取得可复算材料,再确定请求
第五十四条保障交易者查询委托、交易、保证金余额及有关重要信息。云阳有实际期货争议的客户,可整理合同标准、追加通知时间线、逐笔报单成交与保证金复算、损失差额四组资料,向真实机构提出具体说明要求。
调解、监管反映与民事赔偿程序各有作用,不能将投诉受理当作损失已经认定。普通交易者还应核第五十一条的机构举证规则,不以此理解为客户可完全不提交自身交易和损失材料。律师意见应指出争议在通知、期限、执行还是金额,不承诺强平后必能追回全部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