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再次印刷,不只是印厂多开几台机器的内部安排。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曾经付过第一笔稿酬,不足以单独证明今后所有版本都可以免费印刷;具体还应核对出版合同的授权和付酬约定。
把首次印刷、重印和改版分开核对
作者可以先收集最初合同、交稿记录、不同版次实物或版权页、出版社结算单。书名相同并不说明每一批都是原来的库存,封面改色也不必然意味着新增内容构成另一部作品。应根据实际印次、出版记录和正文版本,辨别继续销售旧库存、重新印刷与实质修改后再版。
出版社不能仅以内部称为加印否认法定通知和报酬义务;作者也不能只拍到几本新包装书,就未经核实认定发行数量。先锁定需要查明的版次和期间,更便于请求提供与该次使用有关的资料。
合同买断字样,要落实到具体权利和报酬
出版合同可能对专有出版权、期限、印数、结算方式和税费作出不同安排,应整份阅读。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允许约定付酬标准;合同确实已经安排相关使用的报酬时,要核对付款覆盖范围和履行情况,不能机械地把每次重印都计算成再付一遍首印总价。
但只写已支付稿酬,不能当然推出永久不限次使用。是否转让某项著作财产权,也应核查明确条款,而不由买断二字替代所有判断。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等作者权利,仍有独立规则,不能因收到钱就任意删改。
通知与同意不是可以随意互换的词
第三十四条关于重印、再版要求通知并支付报酬,不等于每一次按合同范围重印都必须重新谈一整份合同。若出版社拟超出原授权期限、语种、地域或使用方式,则须另外分析是否取得相应权利,不能用一封告知邮件扩张原许可。
再版时需要修改、删节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对图书出版者取得作者许可另有规定。把旧版勘误与实质改变内容区分,具体改了什么、作者是否同意,应有稿样和沟通记录。作者可要求收到可核对的修改文件,不必接受仅以已经重印为由倒逼认可。
发生争议,先做版次与款项对照
将每一版次对应的出版时间、合同权限、通知和付款列在同一张表,标明已核实与待查数量。主张欠付报酬,应说明计算方式及其依据;主张超授权侵权,则应指出超出的具体权利和期间,避免把所有争议合成一个没有明细的损失总额。
法条还规定,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是否脱销和拒绝应有实际证据,不能因为一家网店断货就直接认定。希望改投另一出版社时,先处理原专有出版权是否存续,避免一边主张旧合同继续结算,一边又作出相互冲突的独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