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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投给报社后一直没答复,作者什么时候可以再投别家?

投稿后没有收到采用消息,不需要永远等下去,但报社与期刊社的法定等待期间不同,也不能忽视双方另行约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报社投稿后十五日、向期刊社投稿后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决定刊登的通知,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期刊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起点是稿件发出,关键是有没有收到采用通知

首先确认发送给谁、何时发出、是否属于这次争议的作品版本。电子邮件原件、投稿系统提交记录、邮寄凭证应与正文对应。只有一张不显示收件对象的截图,难以证明具体向哪家出版单位投稿;反复修改重发,也应区分是补正原稿还是重新提交另一版本。

自动回复已收稿、系统显示审稿中,与明确通知决定刊登不相同。编辑口头说不错、准备研究,也应结合完整沟通核实,不能把每一句积极评价都当作已经采用。反过来,已经实际收到明确采用通知,也不能仅因尚未印刷,就认定等待期一过可以不再顾及原约定。

十五日和三十日不是所有网络平台的统一规则

条文分别规定报社与期刊社。给网络账号、视频平台、普通商业网站或者出版社寄送长篇图书,不宜只因为都叫投稿就直接使用同一期限。应核实接收主体、作品用途及合同性质,再判断适用何种约定和法律规则。

作品由多人合作完成、属于单位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职务作品,或者作者此前已授予排他使用权时,还应先核是否有权独自再次投稿。已经可以另投,并不自动解决合作作者同意、保密义务或者已有专有许可的问题。

另有约定,应查内容和形成过程

征稿启事、投稿页面与双方邮件可能涉及独家审稿期间、采用后的授权范围。不能把自己从未接触的后补网页,直接当成已同意的条款;也不能只说没有纸质合同,就否认能够证明真实合意的电子约定。对排除作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还需依法核查是否提示、是否公平及效力,不由一方单方面宣布全部当然有效。

准备向另一家投稿时,可先书面询问原单位是否决定采用,并保留回复。若已约定较长审稿期,不宜在未核清前同时承诺另一家独家首发,否则可能发生相互冲突的履行义务。

再次投稿不等于允许所有人随意转载

第三十五条对报刊转载、摘编另有规定,和作者因未获采用而另投不是一回事。首次发表后的其他使用,还要区分著作权人的声明、报刊法定使用范围及支付报酬义务,不能把某家期刊可另行投稿的结论扩展为网上任何账号都可以免费搬运。

云阳作者与外地编辑沟通时,可整理一张作品版本和投稿时间表,附每次发出记录、采用通知及授权条款。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当前能否另投、原约定是否仍约束、后续许可是否冲突,而不是用已读未回四个字概括全部权利状态。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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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