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采购十台设备,采购人员未经同意又订了五台。委托人为了项目急用先收下其中几台,受托人便称全部追加数量都已被追认,要求报销全部价款。云阳企业处理采购越权,应将原委托、对外授权和后续受领的表示范围分别核实,不能从部分收货直接跳到全部认可。
内部指示与对外代理权不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要求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需要变更指示时应取得同意,紧急情况下依法妥善处理并事后报告。采购人员若以自己名义交易,与以公司代理人身份签约,对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可能不同,应先查谁是实际订约主体。
若以公司名义超越代理权限,还需结合第一百七十一条等无权代理及相关规则审查。对外有合法表见代理等情形时,公司是否受约束,与员工是否违反内部数量要求可以分别产生法律后果。不能把内部邮件限量等同于供应商当然知道,也不能把有公章的订单不经分析就视为权限无限。
部分受领要看具体确认了什么
委托人明知追加采购后签字确认全部订单并安排入库,与只接收某几个原约定设备,含义不同。收货单如只列实际数量,未必包含未交付部分的批准;暂时代为保管、明确提出异议与无保留投入使用,也应分别判断。
可以核对到货批次、设备编号、收货人权限、签收文本及同日沟通。不要把仓管人员确认包装数量的一张单,直接当成公司负责人对所有追加交易的追认;反过来,公司确已明确接受并使用的部分,也不能仅因后来经营亏损而否认真实表示。
紧急采购不代表不必说明必要性
受托人如主张情况紧急无法取得同意,应说明当时缺货风险、联络尝试、替代选择及追加数量为何合理。为了拿折扣、希望多卖货或自行猜测项目扩张,未必属于必须突破指示的紧急需要。对剩余设备能否退换、转卖或调拨,也应及时依法减损。
委托人发现越权后,应尽快表明接受、拒绝或仍需核实的具体范围,不长期使用全部设备后再笼统称未同意。给供应商的通知,应与内部追责区分,不随意要求对方作虚假退货或重开发票。实际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内部处理完全抹去。
结算应同时解决货、钱与责任
将原委托数量、合法追加、实际接收、在途和可退数量分别列明,附订单、付款、入库及沟通。哪些费用是必要支出、哪些是越权造成的损失,应依据具体关系和过错判断;不能受托人花了多少钱就全部报销,也不能公司留下全部利益却一概拒付。
可以协商按明确数量补办追认、退还剩余货物或另行承担合理损失,注明对外合同和内部责任的处理。争议解决时应具体说明请求报销、交付、赔偿或返还哪一部分,避免只提出“全认”或“全不认”。部分收货究竟表示多少同意,必须回到真实权限和实际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