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写着“偿还欠款或者交付指定车辆”,债务人后来通知选择交车,临到交付又说只愿还钱,债权人是否必须接受?云阳当事人协商车辆抵债时,先要看协议究竟赋予谁选择权,以及选择是否已经通知到达。车辆价值后来涨跌,不会当然让一方获得反复改选的权利。
二选一是选择债务,还是有条件的替代方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由债务人选择,但法律、约定或交易习惯另有安排的除外。因此,应完整阅读“或者”前后的条款,不能只凭两个字认定性质。
“现金到期未付,经债权人同意可以交车”,可能保留了后续同意的条件;“债务人有权在指定日期前任选其一”,则更接近已经约定的选择安排。另有协议只把车辆作为担保,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交车抵清。应先分清付款、抵债和担保三种关系,确定车辆编号、金额及原债务在何时消灭。
选择通知到达后,能否撤回另有规则
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使选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标的确定;确定后不得变更,但经对方同意的除外。仅在内部讨论“准备给车”,与已向对方明确作出选择,不是同一回事。应保存通知全文、发送对象、接收情况和对方回复。
选择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的,也不是债权人随时就能接管选择权。依第五百一十五条,对方催告后,享有选择权的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才转移。协议约定的期限与后来催告的期限应分别看清,不要把一次普通催款自动当成已经完成全部条件。
若一项标的无法履行,还须按第五百一十六条审查不能履行的原因及相对方责任,不能把车辆价格不合算、卖给别人更赚钱,写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标的确定了,交车是否完成仍要查
已选择交付指定车辆,不等于发一张钥匙照片就履行完毕。应核对车辆权属、抵押查封、登记信息、交付方式,以及约定的过户和税费承担。交车后债务是否全部结清、差额如何处理,也须回到和解条款,不能单凭估价推算。
债权人同意改回现金时,宜另写明改约日期、金额、付款期限,以及原选择不再履行;不同意的,应明确回复并保存履行催告。需要主张违约责任时,围绕已经确定的义务、到期时间和违约后果提出请求,不能一边要求取得车辆,一边又将全部现金作为另一笔独立债务重复追索。
若选择通知是否到达或协议性质存在争议,可以将两种解释下的履行请求分别说明,交由协商或相应程序判断。先固定选择的发生经过,再安排履行,比收到反复口头变更后直接处置车辆更能减少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