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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利益,反对票以外还要注意什么撤销期限?

在破产债权人会议上投了反对票,不代表决议对自己自动失效;认为决议违法并损害自身利益的,还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法定请求。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不宜等到实际分配时才重新计算。

反对决议与拒绝接受约束不同

债权人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包括没有投赞成票的债权人。要争取撤销,应具体指出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怎样损害自己的利益,而不只是主观认为回款比例太低。经营困难和资产不足造成的受偿落差,并不当然证明表决违法。

普通决议通常涉及有表决权出席者人数及其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两项要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债权数额尚未确定、对特定财产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不同议题上的表决资格可能不同,不能只数到场人数就判断结果。

从决议作出日核期限,尽快取得会议记录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取得会议通知、议题、方案、表决和决议记录,核实决议实际何日作出。事后补寄材料、晚几天看到群消息,不宜自行理解为期限一定顺延。是否存在影响期限认定的特殊程序事实,应马上向受理破产的法院说明,而不是继续等待下一次开会。

第六十四条的路径是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法院作出判断需要具体违法事项和相应证据,不是把反对票再交一次,也不是要求管理人私下答应只对某个债权人不执行。

先分清争的是会议决议,还是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部分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或者分配方案两次表决未通过,可由法院裁定。对这类裁定不服,第六十六条设有不同的复议条件及十五日期限,部分情形对债权额比例也有要求,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因此,收到文件应先看作出主体、文件性质、所涉事项和救济告知。不能拿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的条件,直接替代对法院裁定的复议要求;对债权表记载本身有异议,又应核查债权确认的对应程序,不能全部塞进一份会议异议书。

把请求具体到一个能重新处理的争点

可按表决资格、通知程序、票数或债权额计算、方案内容违法、实际利益损害分别整理。债权人与代理人异地参会的,还应保留授权、在线投票和接收文件的原始记录。质疑金额时,列清争议数字如何影响法定通过条件,避免仅凭传闻指责某人控制会议。

提出请求后继续依法接收破产文件,说明现有保全或其他程序情况,不因申请撤销就自行扣住应移交财产。期限、对象和违法依据同时核清,才能让程序救济服务于具体权利,而不是在分配结束后才发现选错了处理路径。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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