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一名股东欠公司款项,提出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质押给公司,公司董事也表示同意。这样的安排不能只按一般股权质押办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云阳当事人筹划清偿或担保时,应识别出质股份与接受担保公司是否为同一主体,不能以双方自愿替代法定限制。
先把债务人、质权人和股份所属公司画清
股东用甲公司的股份向乙公司提供担保,与把甲公司股份质押给甲公司自己,结构不同。本条所处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应准确适用,不能仅因日常都叫股权,就把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股份公司股份完全混作同一对象。接受担保前,应核公司类型、股份权属和实际受益主体。
公司有正当债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任何担保物。借款真实、到期余额清楚,只能说明基础债权的事实,不能消除对本公司股份设质的禁止。反过来,质押安排有问题,也不当然意味着原来合法存在的欠款就不需要清偿,应分清主债与担保法律关系。
内部同意不能改写禁止性规则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接受,不能直接使本来被禁止的安排获得合法基础。公司已经盖章、股东已在所谓质押合同上签字,也不等于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关登记及权利实现还各有要求,不能以内部账上写了质押便对外主张已经取得完整权利。
对于已作安排的,应依法分析效力和具体后果,并及时调整合法偿债措施,不宜事后补一份会议记录声称禁止已经被豁免。还需查是否有人为规避限制,借一个名义主体代公司持有相同担保权益;不能只看文件上的质权人名称,而忽略实际交易关系和适用规则。
股份回购的例外不是接受质押的通行证
公司法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规定原则与特定例外、程序和后续处理。它与接受本公司股份作质押不是同一制度。不能因为某类员工持股或依法回购可能被允许,就推导出为股东欠款设置本公司股份质押也同样允许。
双方若准备以股份转让、依法回购、减资或其他方式解决债务,应分别审查其真实条件、决定程序、债权人保护及登记等要求。不能将一份质押合同简单改名为回购协议,而实际仍让公司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时自行取得股份;也不能为还个人欠款随意动用公司资本。
重新设计担保应以真实可实现为目标
可以依法核查其他合法担保物、第三人保证或可执行的清偿安排,明确债权范围、期限、担保条件和实际办理步骤。涉及保证或对外担保的,又需审查其自身规则,不能认为换一个名称就无需程序。担保不足与基础债务到期,也应分别评估合法追偿。
已经发生争议的,保存原合同、公司决议、股份资料、登记情况及真实付款,说明谁决定安排、是否已造成损失以及能否采取减损措施。个人承担内部责任或返还什么财产,需要具体法律依据,不能只因交易被禁止就推定所有经办人承担全部债务。把法定禁止、主债清偿和合法替代措施分开,才能避免得到一份外观齐全却不能按预期实现的担保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