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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从不使用共有电梯,能否放弃共有权并拒付必要维修费

自己住低楼层,从未搭乘电梯,能否写一份放弃使用声明,以后不承担电梯维修费用?云阳业主遇到这类争议,应先确认电梯属于哪些业主共有,以及收费对应什么工作。确属自己应当承担的共有设施义务,不能仅凭不用就排除;但这也不等于任何人开出的维修账单都必须照付。

不使用与不属于共有,是两个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习惯走楼梯、长期空置房屋或自行声明不乘坐,均不能单独成为免除相应共有责任的依据。

不过,是否共有仍需查明。应结合房屋权属、规划建设资料、管理规约及设施服务范围,核实争议电梯属于本栋、本单元还是特定范围。不能因为同在一个小区,就未经核对要求所有楼栋一律分摊。既有共有电梯的维修,也不同于原来没有电梯的楼栋另行协商加装,不能直接套用同一套同意或付款安排。

先弄清是日常服务费还是维修资金支出

要求收费的一方应说明维修对象、故障、施工内容、预算和承担依据。日常维护服务、部件维修和更新改造可能涉及不同合同及资金渠道。已经包含在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不能不解释依据就再收一次同名费用;确有独立维修项目的,也不能只凭物业费已交就认定全部包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共有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核实共同决定及依法适用的程序;紧急维修有相应规定,也应保留紧急事由和使用依据,不能把任何维修都称为紧急事项而省略说明。

分摊多少,不以每天乘坐次数直接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分摊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应先检查依法形成的具体约定和本次分摊范围,不能脱离这些基础,自行按楼层、人数或每日使用次数定一个比例。

若对方声称一楼必须与高层完全同额,或低楼层当然全免,均应请其说明所依据的约定、计算基数及适用规则。某次自愿减免或垫付,也不宜在没有明确意思的情况下解释为永久改变以后全部维修责任。

对账单有异议,要指向具体缺口

可以要求提供维修方案、报价、验收或完工记录、已支出凭证、维修资金扣支及其他来源承担情况,并核对是否重复归集。异议可具体写为共有范围不符、项目重复、分摊依据不足或金额无法对应,而不是只写从来不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有相应约束力;认为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选择救济,不能单靠自行宣布放弃权利来推翻。存在安全隐患时,先配合必要排险并保存费用争议,避免阻挠维修使损失扩大。确认责任和金额后,再落实付款及公示监督,才能同时保护使用安全与自己的财产权益。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