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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对方在组织骗保,参加活动拿减免费用也只是普通顾客吗

参保人明知某组织在骗取基金,仍参与其涉及基金使用的活动,接受赠送财物、费用减免或额外服务,能否只以自己是顾客而无须核责任?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这一具体参与情形作出规定,角色称谓不能替代实际认识和行为。

明知、参与和利益安排分别查明

不能只凭参加过活动或接受正常优惠,就推定参保人明知全部违法;也不能明知是假就医、假购药而配合提供资料后,仅把收益写成商户福利便结束审查。应核当时宣传和沟通、参加过程、真实医药服务、基金使用及所获利益。

本条的行政处理与组织者、机构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需要分开,不能把一方事实机械归到全部人身上。是否涉嫌犯罪也仍须相应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因细则可处罚就直接宣布任何参加者均已构罪。

说明真实参与,不统一编写无知证明

渝北相关人员可以保存本人实际收到的信息、签署资料及支付、优惠记录,具体说明知道什么、做过什么。机构或组织整改时不得要求人员删除聊天、统一虚构症状或补写从未作出的服务记录。

如发现活动涉及虚假基金使用,应停止相应参与并依法处理,不能为保住赠品继续配合。法律核查的结果应能区分真实顾客与明知参与的具体事实,而不是只用消费者或志愿者等名称预先决定责任。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7号,2026年4月施行)](https://www.nhsa.gov.cn/art/2026/2/13/art_173_19681.html),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明知骗取基金仍参加相关活动并接受赠财减费额外服务的责任条件,不推定所有优惠参与者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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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