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基金监管只处理门诊住院报销,申请生育津贴、医疗救助等用虚假资料与这一制度无关。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骗取相应待遇和基金支出的行为纳入责任衔接,不限于通常购药账单。
先核待遇类型、真实资格及基金支出
条文列举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异地长期居住、生育津贴等。应核真实申请人、适用资格和待遇规则、提交内容及实际支出,不能仅因申请被受理就写成款项已骗取,也不能把与资格无关的普通形式错字直接等同欺诈。
不同待遇的认定材料和条件不能互相替代。比如某人有医疗诊断资料,不当然说明另一项身份、居住或工作事实均真实;也不能用其他地区的待遇标准编造渝北当前可领取的固定金额。
对申请资料和更正结果分别留痕
有关人员可以依法取得本人申请、审核、支付及更正退回记录,说明具体争议是资格、材料、金额还是处理程序。发现不实应依法处理,不通过倒签劳动、居住或诊疗文件掩盖原事实。
本题不为任何待遇的虚假申领提供操作方案,也不判断某一申请人已犯罪。基金追回、行政处理及可能移送各有条件,不能因为待遇名称不叫报销便排除监管,更不能以退过钱就保证一切责任消失。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7号,2026年4月施行)](https://www.nhsa.gov.cn/art/2026/2/13/art_173_19681.html),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虚假隐瞒取得医疗救助慢特病异地居住生育津贴等医保待遇骗取基金,非仅普通门诊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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