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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调查中一名合著者去世,其他作者的调查也要一并终止吗

一篇合作论文正在接受科研失信调查,参与者中一人去世,单位拟以无法核实为由把整个项目一并结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将死亡后的个人调查终止,与涉及其他被调查人的工作分开规定;材料不足时的中止,又是另一种状态,不能用同一份结案说明替代。

终止只针对死亡被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明确,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多作者论文、共同数据及各自分工仍可能需要核实,不能将一个人死亡理解为所有活着的参与者当然没有责任。

反过来,也不能只因有人无法再作解释,就把全部问题自动归给其他作者。各人是否实际实施、明知参与、负何种责任,仍须证据及相应规则判断。对已故者个人调查终止,不是可以随意将未经查实指控公开为最终结论。

关键材料不足时,先辨是否符合中止条件

同条允许对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情况,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需要说明具体缺什么、为何影响核实及如何依法补取,不把难查或人员请假自动改称整个事项永久终止。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中止时间不计调查时限。这与死亡后终止该人调查不同;恢复有可核实的事实基础,不是为了使形式天数好看,任意将正常调查日期事后全部标为暂停。

仍可取得的材料,要依程序保存核对

原始实验记录、数据、协议、发票、作者往来和机构保存资料,可用于还原真实研究及贡献。调阅须按第十九条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不能因研究人员死亡就销毁设备和记录,也不能未经合法授权进入其私人账号取证。

有其他被调查人的,应依法听取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和证据核实;必要的专业评议、重复实验等依规则开展。不能让一位合作者代替所有人作统一口径,或只用论文署名顺序预定全部责任。

渝北单位可把本次对象、对已故者终止、对其他人的继续调查、材料缺口及经批准中止分别记明,保持真实状态。后续结果是查明具体行为及依法处理,不是对死亡事实作价值评价。案件另涉项目资金、学位或其他制度时,须核各自权限和程序;本条不能由一份科研结案文件解除全部民事、财务或其他机关职责。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七至二十、二十三条](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22/202209/t20220907_182313.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