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已同运输企业签了接送服务合同,合同含一句安全由乙方负责,是否就不用另管安全责任书和备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不仅要求明确双方责任,还要求学校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没有一份商业合同,与是否完成这一管理要求,应分别核。
责任书要落实到实际运行分工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学校与提供者应签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运行措施。不能只写赔偿全部归谁,却不说明车辆维护、人员资格、随车照管、线路站点、异常联络等怎样真实衔接。
条文未要求所有学校机械使用文章编造的统一表格,也不能仅因合同名称叫接送协议,就不看内容认定必定缺少责任书。应核真实文件是否覆盖依法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而非为多盖一个章重复购买完全一样的服务。
学校承担报备工作,签字不等于备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学校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留存双方签字件、提交与接收等真实资料,确认报的是哪个项目、哪些主体及文件。没有向教育部门提交,不能只凭企业在内部存档或向家长群发过照片,宣称学校已经报备。
具体渠道和材料应核实际有权部门公布安排;本文不编某个渝北窗口、网上入口或固定收费。备案亦不是校车使用许可的替代,更不表示监管部门已经替双方保证今后不发生事故。
报备之后仍要执行分工,不能只留纸面责任
第十条要求学校和服务方建安全制度、配管理人员、维护及驾驶人教育;第十二条要求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第三十八条允许双方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这类真实分工应与每日岗位和交接相互一致,不宜签后便各自认为另一方会安排。
已有安全问题时,先依法制止危险、安排学生,再核责任。合同可以约定协作与合法追偿,但行政义务、对学生的具体损害责任应依各方行为和法律审查,不能仅凭一行乙方负责宣告学校永远免责,也不能反过来预定学校对所有事故一律全责。
渝北学校可交付一份文件与运行对应:谁签、谁报、谁收到,哪些车辆和人员执行哪些事项,异常由谁联系处理。履行方式变化时,依法核是否需相应更新,不倒签原来未做的备案。真正成果是可核实的职责和执行状态,不能让一份接送合同被同时充作许可、保险和全部安全手续。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至十二、十四、三十八条](https://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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