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与涉嫌人员储蓄,法律设置不同入口
税务机关依法核查公司资金往来,不意味着一份检查安排可以不分对象地查询所有员工的个人储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与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区分处理。
前一类查询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等法定批准,并凭规定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后一类须有调查税收违法案件这一前提,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不能只因某人是财务、股东或业务员,就跳过涉嫌事项与法定审批,笼统认为个人账户一概同公司账户处理。
查询是查资料,不自动等于冻结或扣款
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要求指定专人、凭统一格式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及资金往来。稽查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分别列明两类对象的批准和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的要求。得到银行记录,与冻结、扣缴的法定条件和文书,不能混为一谈。
企业收到通知后,可核对真实检查机关、对象及事项,说明账户性质和与业务的联系。对经办身份有疑问,应通过税务机关公开正式渠道核实,不把个人密码、验证码交给陌生人所谓代查,也不能用关闭账户、转移资金阻挠合法查询。
私人往来要真实解释,既不隐瞒也不任意扩大
个人账户确有代收公司货款等情况,应整理真实订单、转账、归集和财务处理,区分公司业务、个人借款与其他往来。户名为个人不等于任何资金都与涉税事项无关;账户有一笔公司款,也不等于其全部收入当然都是公司营业款或已经构成违法。
提交的说明应对应期间、具体款项和合法材料,标明已确认事实与待核部分,不倒签借条把收入改成借款,不要求其他员工统一虚假解释。机关控制的查询资料是否充分反映上下文,也可以依法提出具体意见,而不是仅凭某一笔金额直接接受所有税款推算。
保密义务与依法调查同时存在
税收征管法及稽查程序要求保守依法应保密的信息,查询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用途。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有保护要求,但税收违法行为本身不属相应保密范围,不能借保密要求阻止对真实违法事项依法处理,也不能反过来把全部无关私人往来随意公开。
可以建立账户性质、拟核事项、相关程序文件和已提交说明四栏记录,对超对象或用途等疑点依法询问、陈述和提出相应请求。企业法务审查的是权限、程序、事实与资料用途,不承诺以一份异议书取消全部检查。把公司账与个人储蓄的法定入口分清,既有助于真实配合,也能防止将依法查询误解成不受范围约束的全面资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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