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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销售侵权书籍,印刷方和发行方能用同一来源票据免责吗

一批书籍被指侵犯著作权,印制方说客户有供稿保证,销售方说自己有进货发票,能否凭同一种材料排除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对出版、制作与发行、出租的证明要求不同。企业应先识别实际角色,再组织对应的授权或来源证据,不能把有一笔付款当作全部合法依据。

出版制作与发行销售分别看

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及法定相关复制品出租者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两类主体的证明对象并不相同。

参与印制、组织制作、出版发行或只是购入转售,应按真实行为识别。营业执照写什么、合同把自己称为服务商,并不单独决定角色;反过来,也不能只因一家公司曾经接触图书,就把它按全部环节的行为一起追责。

制作授权不能只由进货票据替代

出版或制作方应说明谁有权授权、授权哪些作品及具体复制使用范围。客户提供一份所有问题自己负责的保证,与客户确实享有或取得相应著作权许可不同,不能以风险转嫁条款代替必要的权限审查。

拟再版、增加印量或改用其他形式时,应核是否仍在授权范围。已付第一次制作费用不当然覆盖所有后续批次,委印手续和行政许可也不自然证明著作权已经清楚,两条证明链应各自完备。

发行来源应能对应实际复制品

销售方整理进货合同、供货主体、发票、付款、数量及批次,应能连接到被指侵权的那批商品。只有一张其他批次的发票,或者对方公司名称而无实际交付信息,可能无法说明当前复制品的来源。

合法来源的具体抗辩与责任后果仍需按实际行为、过错及请求审查,不宜概括成有发票便任何情况下都不用停止销售或承担其他责任。收到明确权利异议后,应依法核查并保存来源,不能为做出完整账目而补造未发生的进货。

出版者还要证明合理注意

二〇二六年修正的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要求,出版者对出版行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内容等尽合理注意;其已尽注意义务由出版者举证。责任应结合过错、侵权程度及后果等,不是只凭供稿人承诺就自动归零。

审查材料可以保留授权核验、作者与作品确认、异常处理及版本记录,让真实工作可验证。权利人主张侵权也应明确作品、权利及被诉行为,不能仅以书名相似便跳过内容和权属分析。

委托审查可先列各主体实际行为,再分别形成制作授权链与发行来源链,查哪些材料有缺口以及是否需要停止、补充许可或提出抗辩。对同一损失的不同请求应依法协调,既不把上游存在问题自动变成所有人同额责任,也不让下游拿一张票据替每个环节作结论。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现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4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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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