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在平台另一家零售药店购药再销售,为什么仍被认定采购来源违法

福建药监2026年第二批典型案例第3案中,龙海区某药店先后从平台线上零售药店购买新癀片和养血清脑颗粒,除部分自用,其余用于销售。检查时不能提供合法采购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查扣养血清脑颗粒2盒零5袋,追溯发现该品种为医保回流药品。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福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对方能向个人卖药,不等于能作本店的上游

福建药监2026年第二批典型案例第3案中,龙海区某药店先后从平台线上零售药店购买新癀片和养血清脑颗粒,除部分自用,其余用于销售。检查时不能提供合法采购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查扣养血清脑颗粒2盒零5袋,追溯发现该品种为医保回流药品。

把消费者购药与药店经营采购分开核

公开处理按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非法来源采购,涉案货值600元、违法所得450元。初次违法、配合调查、小额等综合裁量后,没收所得及扣押药品,罚款5万元。这里公布的是行政处理,不是法院确认骗保,更不是药品只要有平台订单就来源合法。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购进来源,第五十一条区分批发与零售许可。来源资格应结合供货方真实经营方式和本次供货对象审查,不能因其有零售许可证就认定可向本店经营供货。平台中的零售身份与是否同时具备相应合法供应资格,应按真实主体和许可范围核查;不是排斥所有网上采购。

真实用途决定核验清单,不能事后统一改称自用

渝北药店应在采购前对应供货主体、许可范围、票据、批次和药品流向,把经营者个人消费与作为商品入库的数量分别记录。不能因一部分由个人使用,就把再销售的全部药品也视为普通消费者采购;也不能补造上游批发企业发票来覆盖原交易。

案例中的医保回流是具体追溯事实,不能推成从零售店买入的一切药品均属回流或假药。来源违法、基金结算及产品质量各有证明对象;需要核真实数据再判断。

这是福建机关公布的行政案例,非本所承办;当地具体减轻幅度不是重庆固定罚款标准。公开稿未列处罚决定文号及决定日,本文保留未知,不虚构本地同案。

依据:[福建省药监局2026年第二批两品一械典型案例(2026年10月8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gstg/tzgg/202610/t20261008_722139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b73ec9dabb2d468281d6c994b4bcdaf8.html),福建第3案完整行政处理;药品管理法51、55、129经营许可、法定来源与非法采购处罚的完整目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