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面包企业送货,企业主要靠卖面包取得收入,就能先把司机排除在运输工作者的仲裁法例外之外吗?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4月12日Bissonnette案中否定了这道额外门槛。本文研究美国官方公开判决,非本所承办;结论限定于该案解释的美国《联邦仲裁法》,不能直接替代中国劳动争议程序。
配送之外还有经营任务,法院却先按雇主行业排除
两名申请人向Flowers Foods体系购买康涅狄格州特定区域的分销权,从Waterbury仓库提取烘焙食品并送往当地商店。除运送之外,他们还承担宣传、库存和客户等经营任务。二人2019年起诉,提出工资扣除、加班报酬等请求;企业援引合同申请仲裁。
地区法院认为其工作不属于该例外所指运输工作者。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则以另一理由维持:他们在面包烘焙行业工作,而非运输行业。该院采用企业收费与主要收入是否来自人或货物移动的行业标准。最高法院这次纠正的正是这一前置行业要求,没有直接审定工资请求。
第一条看工作者从事什么,不先给企业贴收入标签
《联邦仲裁法》第一条排除特定海员、铁路雇员及从事外国或州际商业的其他工作者的雇佣合同。法院结合相关先例解释,后面的类别指向运输工作者,但条文没有再要求其雇主必须属于运输行业。
因此,应关注工作实际,而不是企业总体卖什么。若先研究披萨企业究竟靠披萨还是配送盈利,或者综合零售企业运输收入占多少,可能使一个仲裁动议变成复杂的企业营收审理。这种额外门槛在条文中缺少根据,不能由法院自行补入。
不设行业门槛,不等于所有接触货物的岗位都豁免
企业担忧,商品大多跨州流动,如此商店装卸人员也都会免于仲裁。判决并未接受这样无限扩张的理解。相关工作者仍须在经外国或州际商业渠道跨境流动的货物运输中,发挥直接且必要的作用,例外范围依然有限。
本案末尾尤其保留了两个问题:这两人的具体职责是否使其成为运输工作者,以及只在康涅狄格州配送烘焙食品是否属于相关州际商业。最高法院没有对此发表结论,也没有排除企业在下级法院提出的其他仲裁理由。撤销并发回,不是最终宣布二人不必仲裁。
实际资料应分成岗位、货流和合同三个部分
研究类似美国争议,可先列日常提货、驾驶、销售和管理各占何种位置,再整理货物进入仓库前后及配送链路的真实资料,最后对应适用合同和具体仲裁依据。企业登记名称或司机是否亲自跨州,均不能被本文单独做成最终答案。
即使第一条例外成立,其他适用法律及仲裁理由也须另核;它更不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欠薪金额或中国劳动仲裁前置是否适用。把法院已否定的行业门槛与尚未决定的事实问题分开,才能避免将一次程序性纠正误读成全部请求获胜。
官方判决:[Bissonnette v. LePage Bakeries,601 U.S.246](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601us2r12_7648.pdf),重点为法院正文第二、三部分及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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